北京时间8月13日上午,中纪委监察部官网发出通告,“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通告中,除了“违反廉洁自律”、“收受贿赂”等常规阐述外,增加了一条“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而就在前一天,中纪委监察部官网在对落马的国家旅游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霍克的通告中也出现“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一词。据陆媒统计,今年中纪委网站通报的各级别干部中,因“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而被双开的就不下20名。“组织审查”频繁出现在落马干部的通告中,和“政治规矩”前后呼应,成为违法乱纪分子的“十字架”。

习近平、王岐山合力排序“党纪国法”
何为“组织审查”?
2014年9月26日,中纪委网站首次在对中央网信办副局级干部高剑云的双开通报中使用了“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的表述。不过,这一说法最高也只用在了厅局级官员身上。在落马“老虎”身上出现的,正是“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而这一表述首次出现在中纪委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的通报中, “斯鑫良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再到最近的徐建一,有陆媒统计仅中纪委今年通报的涉嫌“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双开干部不下20名。
那么到底何为“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相应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等等。
伴随中共反腐打击范围越来越广,腐败分子的反调查意识和能力也越来越强。面对这一复杂的情况,中纪委把“妨碍组织调查”写进双开通报,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今年6月14日,中纪委网站就刊文指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性。“维护党的纪律是纪检机关的职责,纪律审查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党员违法必先违纪。贪污腐败等问题毫无疑问是纪律审查的重点,但违反纪律恰恰是这些问题的开头,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中纪委聚集权力
文章还指出,“纪委就是抓贪官”是一种误读。纪委的准确定位应该是“维护党的纪律是纪检机关的职责,纪律审查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因此,纪委衡量被调查党员干部的行为,应当用的是“纪律”这把尺子,守住“纪律”这条底线,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用更高更严的标准去对待党员干部。
如此看来,将“妨碍组织审查”写进纪律审查的通报,意味着纪委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的要求更高、更严了,在调查时首先是把纪律放在第一位,是“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而将“妨碍组织审查”作为官员违纪的定罪依据,更加有利于中纪委利用手中“纪律”这病利剑,对党员干部进行约束和惩处,从而也避免在调查过程中和司法机关的重合,增强了权利的集中性和打击力。
习王合力布反腐战局
7月中旬,在部分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的负责人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中共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党纪严于国法”是十八大以来中共的一贯主张。之所以说“严于”,就是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党纪;从逻辑上说,法律是底线,党纪是更高标准的操作。而如果将“遵守党纪”发挥的极致,那么违法行为也就不会产生。
在这个意义上,王岐山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才显现出真正的含义。“治本”不应仅仅理解为静态的制度,而是动态的对制度的强化执行挺在前面。这才是中国反腐治本之策的大关节处。最终实现当局一直追求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想目标。
今年一月份,习近平提出“政治规矩”,率先运用在令计划、郭伯雄等一些列副国级高官的定罪依据上。现在,王岐山又创造出“组织审查”作用在中管干部身上。习、王二人正在合力下一盘很大的棋,他们的对手及时腐败分子更是一些颇具权威的“干政老人”,他们的“杀手锏”便是“将党纪立于国法”之前。因为相较于国法,党纪更具针对性,对党内的违纪分子可以实现“点对点”的打击,在辅以“国法”的坚实基础,为其反腐战局奠提供必胜的“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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