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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获立法“正名” 权限再升级


北京时间8月13日,中共当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通过一字之变为央地巡视关系“正名”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条例还扩大了中央巡视的对象和范围,将法院、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四套班子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中央部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央属企业等全部纳入了巡视范围。对上述变化,外界普遍认为此乃对当局对中央巡视权力“升格”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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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年7月,中共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但十八大后的反腐运动中,中央巡视工作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述试行条例亟待随之调整和改变。2013年10月,当局正式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据悉,条例初稿形成后,中纪委掌门王岐山曾多次主持会议讨论研究,并与5省区党委书记座谈,听取修改意见。

央地关系“一字之变”

新版条例提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据悉,此前旧版条例中,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是“指导”关系。此番“指导”改为“领导”的一字之变,被坊间普遍认为是中共对中央巡视的“升格”之举。

此外,新条例还同时明确了巡视组的机构设置,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组织部部长担任。对此,陆媒《新京报》援引大陆“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的分析称,上述调整解决了此前一些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指导”改为“领导”,有利于巡视制度发挥异体监督作用。

中央巡视“全覆盖”

据悉,旧版条例划定的巡视范围为“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中央巡视组为例,旧版条例规定的范围主要是省区市四套班子。


而修订后新版条例强调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未来中央巡视组的巡视范围不仅包括省区市四套班子,还包括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的四套班子;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对此,上述“制度反腐”专家认为,新版条例对于巡视范围的上述重新界定,意味着中央巡视组的利剑将指向副省级城市,以及省级地区的检法部门、党中央部门、人民团体,“这些巡视范围的重大突破,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巡视‘全覆盖’真正落地”。

附:新条例六处比较明显的修改如下:

第一,新条例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将此前的“指导”关系改为“领导”关系。

第二,针对省区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新条例明确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第三,为解决省区市巡视办的级别不统一、设置比较混乱、职能发挥不到位等问题,新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同时赋予巡视办“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的职责;落实组长不固定、一次一授权要求,强调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四,新条例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作了重新界定。中央巡视组巡视对象原为省区市四套班子,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范围。新增加的被巡视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主要负责人,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巡视发现问题的途径拓宽。新条例增加了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修改了原有信访、到有关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三种方式,增加“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授权性条款。

第六,新条例还规定,巡视组不得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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