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2008年1月7日报道,1月1日法制日报社出版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人》杂志,找到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进行交涉。1月4日下午,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以涉嫌诽谤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为由拘传朱文娜,未果。
而在到北京拘传记者朱文娜之前的1月3日,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向赵俊苹姐姐赵俊华送达了西检反贪询20081号文书。赵俊华说:"2008年1月3日零时我被带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问我给记者朱文娜多少钱……工作人员说,不可能,你不给钱记者怎么会大老远地从北京来西丰?"
两次房地产评估364万和22万的差别之大(参见中国青年报报道),检察院工作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的逻辑,都耐人寻味。但这个案中案更引人注目之处,还是县委书记被"诽谤"后党政各机构的齐心协力和高效率。这让人联想到近两年来媒体所报道的一系列县委书记、县长被诽谤案,也让人联想到前不久某校长为学生的助学金拉住县长车门要求签字而被教育局处分并被公安局拘留的新闻。与校长要求县长签字被拘事件相比,西丰县委书记被诽谤案牵涉更广,除了公检法,还有宣传部、政法委、县电视台、拆迁办、房产评估事务所(参见中国青年报报道)。
法学界许多人主张以法院的审查来控制公安随意抓人的权力,这对于普通案件大概还是有些作用的;但是在"辖区成私人领地、公检法成私人保镖"的地方,对于县委书记、县长被"诽谤"的案子,法院对人身强制措施的审查有用吗?分权与制衡只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技术,只有建立在广泛的政治自由和充分的政治民主之上,才能为民造福。如果官员可以不对民众负责,如果法律被迫屈从于上司的命令甚至暗示,分权就只能成为分赃的遮掩,制衡则沦为维护"一把手"独裁的手段。一个"书记挥手,人大举手,政府动手,政协拍手"的地方的确不适合搞什么"三权分立"试验,那只会把"三权分立"的名声搞臭。
在政治体制改革因为种种原因停止不前的局面下,除了摆不上台面的"狗咬狗"外,异地和中央媒体的监督几乎成了土皇帝们为所欲为的唯一制约力量。而朱文娜案表明,诽谤长官的抓捕对象正从被"诽谤"官员的辖区内扩大到辖区外,矛头已指向禁区重重而又成本高昂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媒体异地监督。
考虑到现行政治体制和官场生态环境下诽谤书记、县长案在被诽谤人的辖区内难以得到公正处理,考虑到书记、县长作为当地公众人物应有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能够利用的众多的辟谣手段,考虑到保护言论自由特别是新闻自由对于建设廉洁政府的极端重要性;应当毫不留情地谴责这种为讨好长官而异地抓捕记者的滥权行为,并从法律上剥夺公安机关为本地长官被侮辱、诽谤的案件到外地抓捕嫌疑人的权力。
办法有两个: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法院细化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形,明确规定以当地党政主要官员为受害人的侮辱、诽谤案必须实行地域回避;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法院细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将通过媒体侮辱、诽谤的"犯罪地"限缩解释为媒体所在地,最好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的"侵权行为地"也做出同样的限缩解释。媒体发行地域广阔,那些有电子版或文章、照片上网的媒体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能看到,依传统的解释,几乎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解释为犯罪地或侵权行为地,这意味着受害人或原告可以选择任何地方起诉媒体或其当事员工,让媒体和记者疲于奔命、不堪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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