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深夜天津滨海新区发生危化品爆炸,不仅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成为建国以来发生的最严重的化学品爆炸案。已被证实爆炸地点附近有700吨剧毒性质的氯化钠,巨量的化学品对周边环境可能带来的损害目前尚不能准确估量。

天津爆炸案引发环境危机
官方把爆炸点中心方圆三公里范围内设置为警戒区,据报道,爆炸核心区留下的直径约为60米的深水坑内,氰化物平均超标40多倍,浓度最高处超标甚至达800多倍。警戒区范围内26个(监测)点位当中有19个点位检出氰化物,其中8个点位超标,最大值超过国家标准356倍。近日更是有媒体报道称,在距离爆炸点约6公里的海河入海口发现大量死亡的鱼群。如果说,此次爆炸瞬间所导致的生命损伤是中国的激烈剧痛,那么此次爆炸所带来的环境影响则很可能将是对生命长久的侵袭,其疼痛更广、更深、更难以抹去。
官方作为保护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是毋庸置疑的。这个责任不仅仅是官方可以决定哪些项目可以上马,还在于官方承担非常重要的监管责任,应该站在“裁判员”的角色去检查相关企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不是到位?环保、安全的相关标准是否达标?企业运行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在运行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总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都是承担着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但是在天津爆炸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职责的缺失是十分明显的,比如该企业的《环评》和《安评》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获得通过的?在企业的运行中,也存在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在政府自身失职的情况下,政府还存在另外一种失职----即对于政治色彩很谈的环保类民间组织没有给他们提供很好的生存空间。在官方无法直接触及的地方,环保组织可以发挥很好的“替补”作用。拿此次发生爆炸的生爆炸的天津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来说,根据《环评报告》显示在公众参与部分“发放调查表130份,收回128份。调查结果表明,100%的公众认为……选址合适”但是实际上当地居民根本不知道距离自己这么近的地方居然隐藏着一颗如此危险的“定时炸弹”,他们对于上面提到的环评报告也根本没有听说过。
可以看出来本来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的《环评报告》在官方那里成为了走过场的形式,没有起到危机防范的作用。此时环保组织就可以成为一个重要的参与力量和监督力量,官方可以考虑让环保组织参与到环评报告的制作和讨论中来,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听取公司、环保组织、当地居民等相关“利益方”的想法和意见。
中国的环保机构的力量还是相对弱小,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如果中国政府鼓励一些民间环保NGO开展监督活动,能够在政府之外形成一个良性的监督力量,也可以进一步减少这种突发严重灾难的发生。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而环境治理能力无疑是这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能够在强化官方的环境监管能力的同时,给民间的环保组织提供更多成长壮大的空间,使其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一方,无疑是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此外,近些年来执政党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主和公众参与无疑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在环境治理方面相应的改变就应该包括让民众和环保组织参与到涉及环境保护和环境安全的事情的中来,在某项环保政策或者某个项目即将上马之前能够充分地考虑其对于环境的影响,对于安全的影响,使这项决策更加科学化,更加民主化,更加符合人民利益的要求。
目前的环保相关的法规确实不少,但是相关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一直不太理想。一些法律条文的界定存在诸如缺乏清晰的定位,相关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交叉的情况(对于自己部门有利的才去执行,涉及到责任的部分则尽力去逃避)等问题。由于环境保护问题的高度专业化,公众对于很多问题缺乏清晰的认知,这就需要专业的环保机构介入,一方面可以在专业的问题上提出环保的要求,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中,另一方面还可以参与到公众教育的部分,培养普通人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观念,让环保深入人心。
虽然这些年来环境NGO一直是中国最为发达、最为活跃的民间组织,在很多重大项目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比如云南怒江大坝工程因为环保组织的参与和介入而得到了更科学的处理。再比如马军领导的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在中国的环境监测和空气质量监督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还有梁从诫发起的知名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近些年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环保组织,每年发布《中国环境发展报告》(绿皮书)。这些都是近些年来中国环保NGO快速发展的缩影。
近些年来爆发了很多跟化工相关的爆炸或其他安全事故,比如今年4月份发生的漳州PX项目爆炸,去年发生的南通化工厂爆炸,大连PX项目泄露着火等等案件层出不穷,引发公众的不安和恐慌,甚至不断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当这些项目在上马之初政府能够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政府允许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到项目的论证过程,这些灾难很有可能得以避免。
今年5月份全国人大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设置了诸多“限制”。但是这里面不应该包含环保类的非政府组织,因为他们基本不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任何威胁。反而应该鼓励中国的环保NGO多与国际组织接触和接轨,毕竟国外的环保理念和技术比中国大陆的要先进,应该多向他们学习和借鉴,共同推进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去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做出了重大改变,允许环保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一改变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改善和提升,因为此后环保组织就可以代表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受害人向污染企业提出索赔或控告。这也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是更多的努力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用实际行动来体现。
天津大爆炸暴露出中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除了政府环保组织应该担负起更重要的责任以外,民间环保组织也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个健康多元的社会需要环保组织的出现和发展,代表公众利益参与到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的过程中来。尽管这些年来执政党已经给环保组织的发展开了很多“口子”,但是口子开的还不够,为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应该给它们开放更多的“口子”,让它们发挥自己本应该发挥的作用。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