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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规防贪官复出 谷俊山们或铁窗终老


北京时间8月24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减为无期徒刑,但是经过法院的裁定后,或面临终身服刑,没有申请减刑、假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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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

综合大陆媒体报道:为何增加“终身监禁”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有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24日在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据此,草案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统计,中共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并不多,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

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中移动原副总经理张春江、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等,刑罚都是死缓。

对此,此前一些评论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落马高官仍有机会重见天日。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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