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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反家暴法:同居关系未列入家暴范围


“家庭成员”范围待明确

律师李秋云表示,正式草案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事务部主任吴杰臻律师表示,草案删除了关于家庭成员的界定,导致“家庭成员”的范围在该法上仍属空白,在实务中必然出现争议。比如,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以外的近亲属是否属家庭成员?是否要求近亲属共同生活在一起才构成家庭成员?

同居者的权利没明确保护

草案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李秋云律师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婚前同居较常见,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明显不同,同居双方建立的关系与婚姻关系非常类似,尤其是同居生育子女后,与正常的家庭并无两样。我国婚姻法虽不保护同居关系,但对于双方都是未婚而同居的也并不反对,未违法的同居者的权利不应以结婚与否来否定,所以本法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精神暴力没有明确列入

吴杰臻提出,草案所列举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是身体暴力,尽管采用“等”字结尾,但既可以理解为仅限于所列举行为,也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就是说,精神暴力未明确列入草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公布的《十起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精神暴力的案例,吴杰臻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将精神暴力列入。

人身保护令形式待明确

在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看来,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是草案最大的亮点。“以往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只能作为诉讼的附属而存在,如今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程序,这是很大的突破。”

吴杰臻表示,此前的意见征求稿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为“裁定”,草案却没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而刑法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仅包括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未包括其他形式的司法文书。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采用“决定”的方式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加害人违反保护令,且未对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面临的是1000元以下罚款和15天以下拘留的惩罚,违法成本过低,无法有效震慑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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