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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幼女权益根本上还是社会问题


对于儿童保护原则,《联合国公约》明确指出,保护儿童要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本次修法是法治时代对儿童保护精神的一次响亮的归位。

从性别平权与非歧视原则来看,修法的努力还没有结束。法律的客观中立要警惕男性思维在社会化性别表达中长期以来的强势,并根据司法实践和时代变迁不断尝试修正。就拿嫖宿幼女罪产生的实践基础和“立法初衷”来看,一方面是想要对“幼女意愿”问题进行界定,解决谎报年龄等现象,一方面是想力求从公平的角度对男女之间的非正常性行为进行更合理的裁决。出于儿童优先原则,成人与儿童的对立问题已经明确。那么,从性别平权与非歧视角度看,男性与女性的对立是否可以转化为强势与弱势的对立?谁来消解受害幼女在心理发育过程中的道德压力?而这些压力的产生根源与社会文化培育体系是否也可以被重构?保护幼女权益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根本上还是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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