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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热议行贿罪修订


“重受贿、轻行贿”现象在打击贪贿犯罪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分组审议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行贿罪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提出异议。

草案将刑法第390条关于行贿犯罪的第二种情形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政奎委员建议在两种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间的“并”字,修表述为“・・・・・・犯罪较轻的,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他解释说,如果不增加“并”字,就可以理解为三者是并列关系,即不论行贿犯罪罪行多重,只要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财新记者了解到,在前两次审议时已有委员提出类似建议。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审稿删除“检举揭发行为”等表述,对“免除处罚”作一些限制性规定。

韩晓武委员认为,此举有进步,但还是容易造成行贿人“只要交待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因此,他建议取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的内容,同时,为鼓励行贿人交待罪行,可以在行贿犯罪的刑罚种类中增加“管制”,对立功人员予以奖励。

行贿犯罪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规定为何引起委员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曾对财新记者表示,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长期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过去主要打击受贿者,追究行贿者的力度相对比较低,“有的判个缓刑,有的甚至不起诉了”。许兰亭解释,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关于贿赂行为要基本达成一致时才能定罪,“有的时候需要把行贿人作为‘污点证人’来配合指控受贿人。如果对受贿人指控太重,他就不承认了,这样受贿案件是很难定罪的”。而实际上主动行贿的危害性更大,是官员被拉下水的黑手。

“这不利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甚至会有错误的导向,会让行贿者有恃无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刘政奎表达这样的担心。
此外,三审稿第45条第一款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代表甘道明建议将“并处罚金”修改为“并处行贿数额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金。他解释,罚金刑数额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罚金的范围或幅度选择过宽,不利于有效惩处行贿犯罪,达不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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