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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不只是废除罪名这么简单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拟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自2008年贵州习水案以来,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不知上演了多少个回合,如今全国人大在草案中删去嫖宿幼女罪,也算是尘埃落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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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涉案的几乎无一不是与官员或公职人员的涉入有关

一直以来,针对嫖宿幼女罪,大众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首先是量刑,与强奸罪的最高量刑死刑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高量刑为15年,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不公提供了空间。历年来的案例也增长了民众对此的顾虑。从贵州习水涉案的公职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到浙江永康的人大代表,广西全州的派出所所长,云南曲靖的法官,福建安溪的职校校长,陕西略阳的村镇干部……几乎无一不是与官员或公职人员的涉入有关。而浙江永康案发生时,因诸多细节未明,当地警方给案件的定性是“嫖宿”,引发民众愤怒,认为嫌疑人是在借“嫖宿幼女罪”逃脱严惩。不能不说,就量刑相比,现实中很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发生,若暗箱操作,有公权开道,某些官员或公职人员就能以较轻的嫖宿幼女罪领刑。司法不公,针对不同人羣有所倾斜,而这恰恰是“嫖宿幼女罪”背后民众最大的忧患所在。

其次是罪名无法体现对儿童的保护。一旦对行为人作此项定罪,案件中的幼女则被变相认定为“性交易者”。14岁以下的儿童他们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非自愿,从保护儿童的角度而言,“嫖宿”明显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原则。
如今,嫖宿幼女罪有望彻底被废,但此前争议期理性者的顾虑并未消除。即:一旦废除会如何呢?废除以后再出现类似事件是否就能在法律上切实保障儿童的权益同时严惩犯罪者呢?如今废除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多少有违此前业界讨论的将其并入强奸罪需要进行严密设计的观点。至于效果如何,是否会带来法律适用方面的其它一些问题,则要等待实践来验证了。

其实众所周知,如何让官员和公职人员不再性侵幼女,这并不是废除一个刑法罪名就能解决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条再多,但在实践层面却遭遇千疮百孔的疏漏已是不争事实。当前,我国性侵儿童案件高发,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这类案件就高达503起。说到底,官员和公职人员好幼女幼童这点,不过是权力滋养下的一种肆无忌惮。想让他们对儿童爱护之心,对民众有公仆之心,对法律有敬畏之心,需要一个体系的努力,有规范,有约束,有监督,更有惩罚。因此,即使“嫖宿幼女罪”得以顺利废除,但保护儿童不再被性侵,这条路却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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