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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社会治理让污染问题突破“管控局限”


从环保执法的角度来说,设立明确统一的管理标准,推进责任落实都是极为必要的,但对于环境建设来说却又不止如此。将污染排放量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在标准范围内,依然是一种管控思路,我们实则更需要通过现代化的制度设计让污染问题成为动态、灵活的社会治理,成为市场化的自我管制,乃至发展成一项公共事业。

本次颇具争议的“三审稿”在“强化公众举报”这个角度上,对公众参与来说,政策的导向绝不能仅仅限于态度上的明确和途径上的解释。推进公共参与的实效化,就要在制度上明确公众的意见将如何被采纳和考量。在拓宽公众的实效参与上,民间视角中,环境事业的公共化推进要从单向的“公众抗议”发展成组织化运作,包括环保N G O、社区参与等等,在政府和公众以外形成专业的“第三力量”。但是总体来看,对于中国的环保N G O来说,目前还面临着独立性缺失,法律地位与社会协同力弱,以及专业性不强等困境。

市场的调节机制与手段应更广泛灵活地运用到污染问题的社会治理中来。首先是要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标准明确的前提之下,要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实现,比如在专业性建设方面,可以引入专业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建设经验和运营服务。“三审稿”中审慎对待了“限行令”的问题,实则在根本上是要解决燃油质量等技术问题、生产问题。而这些“优化升级”需要在融资手段上给予企业便利条件,要拓宽绿色信贷服务,创造更多的绿色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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