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城监狱位于北京市北部小汤山附近,以关押高级别官员囚犯而著名,此次刑法新规出台,秦城监狱也许真的要“人满为患”。

刑法新规或致秦城监狱“人满为患”
北京时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条规定: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面临终身监禁。近日,陆媒中国经济网基于刑法新规摸底秦城监狱重、特大贪污犯是否真要履行把“牢底坐穿”。
新修改后的法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处罚重特大贪腐分子增加的这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
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既要“慎用死刑”又要“罪刑相适”
中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此次刑法新规不仅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同时有效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贪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通过减刑等途径减短服刑期,符合宽严相济。
在当下贪腐案件中,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虽然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但在十八大之后被判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经越来越少。
例如,受贿1.29亿的周永康被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谷俊山被判处死缓;受贿6400万的刘志军被判死缓。
见诸媒体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似乎也只有被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法院认定其贪污的金额高达2.84亿余元;受贿金额为6130万元人民币、4259万港币。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曾表示“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并直接危害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位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也在接受采访时提醒,“限制和废止死刑是大势所趋,中国正在进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但如何在慎用死刑之后,仍能保证罪刑相适应,以严惩重特大贪腐分子?因为现实中确实有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在减刑、假释后出现罪刑不能相适应的情况。
根据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而据媒体报道,中国官员获减刑的比例高达70%。
赵秉志坦言,“腐败官员罪犯逃避刑罚执行的现象确实比较突出,‘有权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实存在。”
令计划、苏荣、周本顺或都无缘将“牢底坐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这一措施并不适用已被判刑的人,由于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适用此后的案件。
根据刑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终身监禁对之前已经判决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因此,即使两年以后谷俊山减为无期徒刑,也无法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为了堵死贪腐官员提前出狱甚或逃避刑罚的路,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2年。
如果严格地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比一般无期徒刑更严厉的终身监禁不可能适用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的令计划案以及苏荣等案,也不太可能适用于目前党内正在查处未来或将进入司法程序的周本顺等案。
原则上,即使2015年11月1日后刑法新规开始生效,终身监禁也不会在短期内被普遍适用。但该新增条款的意义在于未来,完善贪腐犯罪刑罚体系以确保在死刑慎用之后的刑罚威慑力,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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