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周审订刑法修正案(九),三审通过一项重要修订:因贪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的罪犯,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项修订对方兴未艾的反腐败行动必然产生影响,对一众大老虎,究竟是噩梦,还是福音?

近年出现一种怪现象,“打虎”的时候轰轰烈烈:众多贪官被双规、双开、交司法侦查,然后审讯、判刑,最终被送到该去的地方;高潮过后,事情的发展却令人沮丧,贪官们似乎受到命运之神的眷恋,尤其是那些被判死缓的大老虎,“进去”后,很快就完成“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再减刑”的过程,重拾自由身。
顺便指出,内地司法腐败日趋严重,各地都有人巧立名目为贪官减刑,例如在监狱的报纸发表文章就可减刑。有些监狱干脆明码实价:每“捐”多少万元,就可减一年刑期。就算撇开司法腐败的因素,被判死缓的贪官,也最多服刑12至13年左右。长此以往,死缓判决将失去应有的阻吓作用,外界对反腐行动的观感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有鉴于此,中央政法委去年下达文件,要求从严掌握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标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入狱3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7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入狱3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22年。
此次人大常委会修法,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拨乱反正。过去,贪官只要不被判死刑立即执行,都可以各显神通,设法提前出狱,但现在,一旦被判死缓,就要把牢底坐穿。此举对反腐行动显然有促进作用,消息公布后,民间反应普遍正面。
也有不同声音。有人认为,此项修订只适用于贪污犯,不大合理,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其他死缓囚犯也应一视同仁。顺便指出,贪官入狱后往往享受特殊待遇,蹲专门的“职务犯罪囚犯”监狱,从事较轻的劳动,社会上早有微言。无论任何人,不管原来担任什么职务,从穿上囚衣那一刻起,就都成为劳改人员,待遇上不应有差别,否则不利于他们重新做人,也不利于对现任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也有人认为,此项修订,无异于给贪官发“免死金牌”。这种说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修案(九),把走私文物等刑种排除执行死刑之外时,就有人主张把贪污受贿罪也列入排除的范围,但慑于民情,最终不成功。现在确定贪污罪死缓犯改判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估计可舒缓民间的反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不讳言:“根据目前慎用死刑的政策,将来重大、特大贪污受贿案件中,恐怕很难看到有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阮教授是内地刑法权威,他的话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局的思路。
这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减少死刑执行率,以至逐步废除死刑,符合国际潮流。更重要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贪污犯执行死刑的标准已很难界定,按照刑法规定,贪污600万元就可以判死刑。今时今日,大小官员动辄侵吞数千万元,仍至数亿元人民币的公帑。若按现行标准处理,必然血流成河。
其实,巨贪们一旦被判终身监禁,就要在监狱中渡过余生,与家人隔绝,什么希望、期盼都没有,简直生不如死,犹如“活死人”,也算受到应得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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