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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司令部司令:需要更多进攻性网络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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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起,关注国际安全视角下信息和电信领域之发展的联合国政府专家组(UN’s Governmental Group of Experts on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一直在争论各国应用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时是否应适用国际法。2013年6月,政府专家组指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是适用的,而且是维护和平与稳定以及促进开放的、安全的、和平和无障碍的信息通信技术环境所必要的”,考察争论的过程,可以清楚看到为什么一些专家认为这是一个突破性的成果。在“是否适用”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政府专家组已转向解决“如何把国际法适用于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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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使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情景,真的吗?

政府专家组的著名声明被赋予的意义超过了它的实际重要性。请回想一下在2013年6月及之后所发生的事。美国当时正准备应对中国的经济网络间谍,但斯诺登披露的有关国家安全局的网络间谍的信息打乱了计划。但是,国际法并不禁止或管辖间谍活动。所以在那个时候,专家组同意国际法适用于国家对信息通信技术的利用,但是国际法不(现在仍然不)适用于会引发国际安全问题的最重要的国家信息通信技术使用形式之一。

政府专家组的建议没有推进国际法规则。自从2013年政府专家组报告发布之后,美国一直拒绝讨论许多斯诺登披露的活动,如对外国的网络攻击行动,更不用说如何遵守国际法。美国一直主张,其保护隐私的国际法律义务并不适用于对外侦察活动,这激怒了盟友。关于其互联网审查引发的相关人权问题,中国继续援用主权和不干涉原则加以驳斥。在吞并克里米亚和干预乌克兰过程中,俄罗斯使用了网络作战。伊朗入侵了拉斯维加斯的一个赌场,朝鲜发动了攻击索尼影业的网络攻击。鉴于这些行为,应该思考国际法规则是否真正适用。
政府专家组关于如何适用国际法的努力所面对的挑战

当政府专家组考虑如何适用国际法律时,它必须迎接法律、技术和政治方面的挑战。在法律上,国际安全环境下使用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许多相关规则是笼统的。例如,国际法禁止国家使用武力,除非是为了抵御武装攻击而自卫。如何评价此规则的适用性,需要具体的逐案分析。“震网”病毒(Stuxnet)是使用武力还是武装攻击?国际律师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但围绕着法律如何适用于“震网”的争论凸显了法律分析的困难。

从技术上而言,评估如何适用国际法需要知道信息通信技术的技术特点如何影响法律规则的运作。信息通信技术允许各个国家掩盖自己参与网络行动的事实,这使得把国际法适用于国家责任变得复杂化了。技术还为国家提供了方法来精确化影响,使他们的行动不突破关键的法律门槛。因此,各国可以在武装冲突期间破坏民用计算机,只要效果不构成武装冲突法中的“攻击”。这些能力使网络对国家很有吸引力,对于调整以前的网络规则以跟上网络技术创造的可能性而言,这促生了阻碍因素。

网络技术的弹性和效用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国家情报总监断言,一直以来,美国不是遭受到大规模的网络攻击,而是面临“不间断的、一系列的、从低到中等水平的网络攻击,这些攻击来自各种来源,这将对美国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产生累计成本”。同样,美国网络司令部司令强调,需要更多的进攻性网络力量,以威慑防御措施和国际法都没能阻止的持续不断的、不断增长的威胁。

在政治上,着重如何适用国际法表明国家有不同的利益诉求,而且争夺网络空间的影响力。正如斯诺登触发的争议所表明的,就国际人权法如何适用于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使用,主要民主国家之间存在严重的分歧。在民主国家和威权国家之间,分歧则更大。这些问题都有深层的政治原因,而国家之间的差异,尤其是民主政府和威权政府之间的差异,则助长了国际关系中弥漫着的权力和影响力斗争。这种情况意味着专家组的讨论涉及政治含义,尤其是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政治,而不仅仅是信息通信技术,这将使得任何实质性共识的达成变得困难。

鉴于政府专家组花了近十年的时间才就国际法适用于国家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这个问题达成一致,很难说这个过程很容易地战胜了评估“如何适用国际法律”所固有的法律、技术和政治问题。一致认为,在不具体的情况下,网络活动可能侵犯主权、不干预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武装冲突法中的非歧视和相称原则,或许只有人权法会重申国际法是适用的。比起第一次结果,这个结果没有令人印象更深刻,或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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