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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副局长受贿获刑 与其他三干部入股驾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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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导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漳州市芗城区交通局原副局长陈来顺等6人受贿一案,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芗城法院先后对陈来顺等6人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来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陈来顺的违法所得127798元予以追缴。

交通局副局长入股驾校

2002年7月起,陈来顺开始担任芗城区交通局副局长一职,分管运输管理工作。

芗城检察院起诉称,2005年,陈来顺与林某、张某秋、王某清等4人到辖区的丰达驾校视察工作。驾校负责人杨元忠抱怨资金困难、机动车教练场场地兴建缺乏资金,陈来顺4人当场表示可以入股。

陈来顺以其亲戚的名义入股,协议约定,入股训练场场地投资,陈占10%的股份,即出资额4万余元,实际上,陈支付杨元忠1.5万余元后,余款未再支付。

同时,入股训练场理论教学设备投资,占12.5%的股份,即应出资6287.04元,陈来顺未出资。

从2007年至2014年,陈来顺非法收受其未出资部分而获得的股份分红12万余元。

3名干部涉案先后获刑

同样利用职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林某、张某秋、王某清,都是芗城交通局的干部。

张某秋,1995年2月至2013年8月间,任芗城运管所副所长。张某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2355元。

林某,2005年至2007年12月,在芗城运管所驾培股工作。2007年12月至2012年9月,在芗城运管所稽查队工作;2012年9月起,在芗城区交通局交通综合执法行政大队工作。林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855元。

王某清,自2004年7月起,在芗城区交通局运输管理所驾培股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0355元。

日前,芗城法院分别以受贿罪,判处张某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其违法所得112355元,予以没收。判处王某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其违法所得90355元予以追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其违法所得60855元,予以没收。
2名干部因他案获刑

另外,王某盛,原系芗城区运输管理所维修股股长。2009年至2014年间,王某盛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在办理许可证、评荣誉称号、业务检查、安全检查、年审等方面,为8家企业提供帮助、给予关照,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公司经营者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共计83119元。日前,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3119元予以没收。

黄某远,芗城区运输管理所原所长,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检查、质量信誉考核、营运车辆报停申请等多个方面,对多家企业给予帮助和关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800元。日前,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黄某远的违法所得85800元予以追缴。

另据漳州市纪委此前通报,芗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党总支书记、局长何建,作为该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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