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崔永元方舟子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未当庭宣判

声明:本文转载自 「常小喵博客」,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方是民(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庭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并围绕“双方所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等三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最后,上诉双方均表示坚持上诉意见,不同意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文章配图

崔永元(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崔永元”)

文章配图

方舟子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方舟子、崔永元部分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判定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并互赔各项损失4.5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下同)。方舟子、崔永元均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双方由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论战,并各自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

2013年9月,崔永元发表微博:“转基因食品,你可以选择吃,我可以选择不吃。我有理由有权利质疑你懂的‘科学’。”方舟子微博回应说:“你没有资格质疑,应当创造条件让国人可以天天吃转基因食品。”双方论战升级。
方舟子诉称,自2013年11月15日起,崔永元发表数十条对其侮辱、诽谤的微博。其中有“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肘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等侮辱、诽谤性言论。

2014年1月21日,方舟子起诉崔永元侵犯名誉权,崔永元随后提起反诉,海淀法院决定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称,对方发布的微博构成侮辱、诽谤,而他们自己发布的微博内容属实、评论适当。

2015年6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方舟子、崔永元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判定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互赔经济损失4.5万元人民币。

判决后,方舟子律师彭剑当庭表示将上诉;而崔永元则通过新浪微博表示将上诉。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