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梁法官:从2009年至今,梁×泰总是不按时给李×宇寄抚养费・・・・・・所以我在2015年4月15日要求贵院强制执行,他便于当月20日寄了2400元,也就是从2014年8月到2015年3月给李×宇的2400元生活费已收到了。谢谢藤县法院执行局!”近日,藤县法院执行局法官梁栋凯收到了一封来自一位七旬老太的感谢信。
老太为何要写这封感谢信呢?这封特殊的感谢信背后又有一个怎么的故事呢?
结婚后与他人生子
事情还得从44年前说起。老太叫何×霖,1971年其与李×高(现已故)登记结婚。那时何×霖在藤县某中学任教,在任教期间其与同是该中学教师的梁×泰发生两性关系并怀孕,随后何×霖在柳州生下一子,取名李×宇。
1994年,李×宇患上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二级精神残废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李×宇的养父李×高早已过世,而老太无劳动收入,母子均依靠领取低保生活救济金维持生活。老太认为,梁×泰作为李×宇的父亲,其有义务支付李×宇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为此,2006年5月10日,老太作为李×宇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泰给付李×宇相关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0万元。
而梁×泰认为,其并没有如老太诉称的那样将老太诱奸,李×宇是否系其亲生儿子不得而知,再者其已退休,年老多病,没有经济能力抚养李×宇。
藤县法院经老太申请及梁×泰同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梁×泰、何×霖与李×宇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为此,藤县法院依法判决由梁×泰每月支付250元生活费给李×宇,直至李×宇能独立生活时止。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儿子跳楼老太再起诉
2008年11月,李×宇精神病突发严重,从三楼跳下致伤,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前后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老太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唯有要求梁×泰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并增加生活费,以缓解经济压力。
2009年4月24日,老太作为李×宇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梁×泰,要求梁×泰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每月增加给付生活费150元。
案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梁×泰自愿承担李×宇的医疗费11000元,并每月月底前支付生活费300元直至李×宇能独立生活时止。
殊不知梁×泰经常不按时汇款,依靠救济金过日子的母子俩心里甚是着急。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这大半年的时间里,梁×泰都没有寄过生活费给李×宇,年已七旬的老太坐不住了,不辞辛苦从南宁赶到藤县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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