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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正解南都记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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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安认为刑讯笔录等公安机关办案文件为“国家秘密”,南都记者刘伟获得了这些办案文件,因此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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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刑法给的定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国家秘密”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由国家机关自己进行定义,讨论记者获取的是否“秘密”没有意义。如果不是秘密,那么记者的报道不用做了----众所周知的事情,还报道什么?

该罪名的关键是,获得这些秘密的方法是否“窃取、刺探、收买”。换言之,记者的“采访”行为,是否符合“窃取、刺探、收买”三者之一。

答案是明显不符。原因是,“采访”活动是代表本报社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职务行为,而不是记者个人的行为,是报社记者受本单位委派、指定执行的一项工作任务,该行为后果应当由本单位承担,而不应由记者个人承担。

如何区分是记者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呢。也很简单,就是看所谓的“秘密”,是通过该单位公开,还是通过记者个人公开。如果记者个人获得国家秘密,又将之发在个人的微博、微信上,那其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单位无关,而如果刊诸该媒体,显然已经过了本单位的审查、承认,其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再来看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犯罪。换言之,新闻单位即便采取所谓的“窃取、收买”等手段获取了所谓国家秘密,那也不能构成此罪。如果确实将国家滔天大秘公布于世,那该单位只能承担政治后果,比如领导被撤职,报社被关门,正如南都曾率先公开非典疫情,它可以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但是与犯罪毫无干系。

还有一个词语我们不要忘记,叫做“非法”。“获得国家秘密”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获得了秘密就是犯罪,那么我们几千万读过刘伟所写的新闻报道的读者,都知道了所谓的“国家秘密”,那就是人人犯罪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此罪名时,强调的是“主观恶意”。有意侵入国家政权体系,有意窃取机密,都指的是行为人带有强烈的主观恶意,获得秘密是为了非法用途。而记者为了完成报道,采访并获取有关司法文件,是为了公开案件真相,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尤其是王林雇凶杀人这种震动一时的重大案件,记者自然要采取各种手段去获得相关资料,这是媒体的工作常态,这是媒体行使其报道权的必然手段,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既没有主观恶意,又没有非法行为,事后更没有非法用途。实在不知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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