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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腐败已入骨 反腐条例爆黑幕


近期中共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成为中国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在一系列大老虎落马后,现在处于反腐由王岐山所称的治标到治本的转换关键期。王岐山称“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而新公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中共纪律和规矩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看,该“党纪处分条例”制定的得当与否关系到反腐大局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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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腐败已渐入骨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涵盖了从思想到反腐等党员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分等级划分为从警告到开除党籍五种程度,划分的十分详细。但有观点认为,在现在大举反腐的情况下,

该条例制定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某些条例甚至是对轻度腐败的变相默许,即便严格执行了该条例,中共的腐败依旧难以根治。

例如该条例第80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该条条例没有说明情节轻微的处罚措施,给予警告处分的前提是“收受对方财务情节较重的”,这便给人以“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处分的印象,特别是在给予处分会得罪人的情况下。

无论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收受对方财务”,都属于受贿的范畴,不管其情节轻微与否,其性质都已经违反了法律。条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在已经受贿的情况下,即便受贿情节轻微,仅仅给予连严重警告都算不上的警告处分,还依然保留其工作职位和党籍,恐怕对整治公民身边的“苍蝇”等于事无补,甚至是变相的默许纵容轻微的腐败。
条例第94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无论是警告也好,还是留党察看也好,都保留了其党籍,警告处罚甚至还保留了目标对象的工作职位。侵占“非本人经营的公私财务”,这无论在哪个国度都属于犯法的腐败行为,因腐败犯法,即便情节轻微,但仅仅给予警告的处分都太过轻描淡写。

而且该条例对“公私财务”做了“非本人经营”的限定,那么是否意味着如果是本人经营的“公有财物”,侵占了便不违反该条例的规定呢?当然,这只是偏激的抠字眼,但中共党纪处分条例是个负面清单,即只有违反了清单上的内容才算违犯党纪。在这种情况下随意添加违纪定性的限定词,等于缩小了违纪的适用范围,也意味着该条例在约束党员上失之于宽。

该条例的118条规定,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营,在工程承包、矿产开发等方面利用职权腐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其他处分。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其他处分。也就是说,即便官员发生了以上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便可能不给予处分。

官员违规插手工程、矿产承包,与他人通奸生活奢靡,基本上都伴随着经济腐败,只有“造成不良影响”之后,才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职等处分。根据中共党内官官相护的现状的推断,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很可能都不会有人提及,更遑论使其受到处罚。

王岐山称“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就是治本,他已将中共的党纪上升到治疗反腐根源的地步。中共能否严肃党纪,事关反腐之成败。如此情况下,中共制定的严肃党纪的总章程,却在处分官员的时候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情节较重才给予警告的处分,某种程度上这变相的纵容了轻微腐败的行为,而基层官员的以权谋私和侵占公私财物,是老百姓对中共不满的最大源头之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一定考虑了条例的可操作性。为了便于操作,条例将普遍存在的行为排除在外。所以该条例针对的现象,可以反映中共党内的腐败现状。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侵占公司财务,如果情节轻微最多给个警告处分。而违规插手工程承包,或包养情人生活腐化,“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警告及其他处分。这从侧面反映了无论轻微贿赂还是少量侵占公私财物,很可能在实际中都很常见,以至于达到难以追究的地步。这在西方发达国家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腐败已渐入骨髓,反腐之路才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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