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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纪删除“计划生育”正当其时


近日,中共颁布的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计划生育”字眼完全删除引发社会热议。中国“携程旅行网”CEO兼董事会主席、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梁建章认为,中共如若继续以严厉的生育限制为特征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仅违背民意,也危害执政声誉。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从党内文件开始去除废除计划生育的障碍是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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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晚,中共中央印发了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新版处分条例与旧版明显不同,其中引起特别关注的是“计划生育”字眼完全从新版处分条例中删除。

强制计划生育政策越来越引发中国社会不满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1997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么,新版处分条例删除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是否说明中共党员或其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不再受到党纪处分呢?

我们注意到,新版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则明示:“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第四十二条还提到:“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意味着,如果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或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中共党员则还可能受到纪律处分。而根据新版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党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因此,新版处分条例删除“计划生育”可能体现的是“党法分开”的原则,但不一定表明,中共党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可以避免党纪处分。实际上,2003年版处分条例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被整体删除,而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就属于这一章。

但是,我们还注意到,2003年版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其中列出的第六项公务为:“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而新版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么,新版处分条例删除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是否说明中共党员或其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不再受到党纪处分呢?

我们注意到,新版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则明示:“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第四十二条还提到:“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这意味着,如果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或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中共党员则还可能受到纪律处分。而根据新版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党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因此,新版处分条例删除“计划生育”可能体现的是“党法分开”的原则,但不一定表明,中共党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可以避免党纪处分。实际上,2003年版处分条例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被整体删除,而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就属于这一章。

但是,我们还注意到,2003年版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其中列出的第六项公务为:“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而新版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是:“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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