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刑法新增20宗罪 报道和披露案件撞枪眼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北京时间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了包括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改原罪名13个,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文章配图

新刑法剑指网络自由和社会集会

这次司法解释新增的20个新罪名分别是:1、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2、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4、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5、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6、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7、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8、组织考试作弊罪;9、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10、代替考试罪;11、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4、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15、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1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17、虚假诉讼罪;18、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19、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20、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有外界评论称,这20个新的罪名,有不少与老百姓密切相关,使得人们与犯罪的边缘愈发的接近,可能一不小心就成为犯罪嫌疑人,需要格外注意。以前有些行为可能问题不大,现在恐怕就要判刑坐牢了。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就是犯罪了,那些考试代考的枪手们要注意啦。“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也有罪了,动不动就喜欢送礼的要小心了。还有就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以关7年。以前都知道线下有个“寻衅滋事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明明知道是虚假信息,还去故意转发传播,那就要治罪了。线上线下互动,看来这才是真正的互联网思维。

此外,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等。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及法律风险分析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其中,新增加的“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被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成为法治调查记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增加了包括“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并于11月1日起与《刑法修正案(九)》同步施行。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所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共四款,具体规定如下:

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第一款的罪名为“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三、四款的罪名就是备受新闻界广泛关注的“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这就意味着,“公开披露、报道”的信息所指向的案件本身,理应处于审理过程中,且“公开披露、报道”的信息本身“不应当公开”;或“公开披露、报道”的信息经审理后确认“不应当公开”。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满足这两种情形,可以确定入罪。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如果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如处在执行阶段,且公开披露、报道的信息未被认定为“不应当公开”,则不受此限。但现实问题的重点在于,如果案件并未进入审理阶段,而是处在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那又该如何掌握?从立法宗旨所体现的国家本位出发,掌握这一问题的原则在于,是否能够避免“舆论审判”、“媒体公诉”影响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办理,是最根本的出发点。
但是也有评论指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批准内容执行,保守秘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限定用途及有关单位的配合义务的规定)、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力和对特定犯罪的告知义务)、52条(证据的收集、调取,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转化、保密及责任追究)、183条、274条(审判公开及其例外,下有论述)等,对公检法机关的保密规定,客观上增加了法治调查记者报道的难度。与此相类似的还包括修订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从量刑环节看,“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法定刑中,主刑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附加刑是罚金且仅对单位适用;其中主刑中的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经法院终审认定构成该罪的自然人罪犯,一旦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同时符合其他适用缓刑的条件,则可以适用缓刑,而不必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当然,从理论上讲,如果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可适用减刑假释的规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