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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将开播 原作者被令停止小说出版


11月30日,由《甄嬛传》的导演郑晓龙执导、孙俪主演的大型古装电视剧《芈月传》将与观众见面,上映之前,编剧和出品方之间的一系列官司备受关注。出品方东阳市花儿影视公司认为在电视剧播出之前,编剧将同名小说出版,属于违约行为,起诉编剧蒋胜男,要求叫停出版,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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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播出真是坎坷不断

由孙俪主演的电视剧《芈月传》将在11月月底播出,没想到在这个节骨眼上,其编剧之争却再起波澜。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微发博称,因小说《芈月传》在同名电视剧播出前出版,该剧出品方将《芈月传》一书作者、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诉至法院,24日下午,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立即停止同名小说的出版发行。

被告蒋胜男公开指责片方 剥夺她著作权

11月10日,蒋胜男公开指责《芈月传》片方剥夺了她著作权、不承认电视剧是根据她原著的小说改编,却把导演郑晓龙的妻子王小平,宣传成了“总编剧”。

《芈月传》制片人曹平回应表示,“我们一直以来都承认她是原著作者,合约中也写明我们可以请其他编剧创作修改,王小平做了大量修改工作改了六稿,署名编剧是完全合理的。”

制片方花儿影视也表示:原著蒋胜男老师创造了这个故事,我们从未否认,也履行了属于她的全部体现权益。但小说创作不同于剧本,王小平老师对剧本的最终成型进行了大量改编,功不可没。
而2015年4月,蒋胜男就曾以《芈月传》电视剧出品方“涉嫌虚假宣传、侵权”为由,向温州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当时因为处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法院中止了诉讼。蒋胜男表示,已经向法院申请重启诉讼。

蒋胜男说他们原来是以商业机密为由去中止诉讼。现在剧本已经拍完了,中止诉讼的这个理由已经不成立了。

电视剧要一集一集的拍,官司要一个一个的结,北京朝阳法院刚刚对制片方花儿影视诉编剧蒋胜男违约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芈月传》播出在即 片方诉原作者抢发

花儿影视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就星格拉公司委托蒋女士创作电视剧《芈月传》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约定。同日,蒋女士向星格拉公司出具《授权书》。同年11月18日,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蒋女士承诺:“在电视剧《芈月传》播出的同期,才会将此原著创意出版小说发行,在此之前不会出版此原著相关内容以及网络发布。”同时,该《补充协议》约定,蒋女士同意星格拉公司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及《授权书》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电视剧《芈月传》尚未播出,蒋女士擅自提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且在该公司已于2015年9月2日发送律师函的情况下,不仅继续发行小说《芈月传》(壹、贰),还出版发行了《芈月传》(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更严重影响了花儿影视公司对电视剧《芈月传》的发行、宣传计划、给其公司信誉和经济均造成了重大损失。

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

可以提前出版

被告、编剧蒋胜男连发三个声明,详细讲了她和出品方在《芈月传》小说和电视剧著作权、署名等一系列问题的纠纷,她的代理律师李鑫石说:“根据合同,双方是有个约定,要在电视剧播出的同期才能出版。但是签完这个合同,双方又做了口头变更,允许我们在2015年6月30日出版小说。所以现在他是根据合同起诉,我们也有相应证据,就看法院怎么处理了。”
蒋胜男辩称:我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落款日期是倒签的,实际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7月。而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的两份相关协议,落款时间是在上述日期前的2013年6月。我认为,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有关联关系,两份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星格拉公司将债权转让他人,未向我履行告知义务,故涉及我履行义务的内容,未对我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7日,在郑晓龙导演等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制片方已明确同意小说可以在2015年6月底出版发行。

法院一审判决小说停止出版发行

驳回片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女士的确在《授权书》中声明“星格拉公司无需征得本人同意即可将本授权书内容部分或全部转授权或转让给第三方行使”。2013年8月,星格拉公司与花儿影视公司签署协议,将该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花儿影视公司,转让价格350万元(1人民币约合0.1565美元,下同),同时约定蒋女士报酬由星格拉公司支付,花儿影视公司已经支付的报酬据实结算。星格拉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签订已与花儿影视公司和蒋女士达成一致。蒋女士已收到改编许可使用费50万元,53集电视剧的编剧费185.5万元。2015年8月-11月,小说《芈月传》全六册由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日期的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故单纯的日期倒签并不对星格拉公司与蒋女士签订的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根据蒋女士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合同看,蒋女士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女士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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