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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信案疑问:释正义获得“内部材料”是否应担责


7月25日起,一则署名“释正义”、举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有关问题的帖子开始在网上流传。此后,释延鲁等人实名举报,引发关注。

记者了解到,根据举报内容,河南省迅速成立了调查组。调查组负责人日前表示,释永信当年“被迁单”的说法不实,有两个“私生女”的说法也不实。释永信被举报的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依法依规调查之中。

国家宗教局表示,“我们尊重河南的调查结果,对于举报涉及的其他内容,希望河南抓紧调查,尽早公布。”

释永信涉及违反戒律?结论:“被迁单”的说法不实

释永信被举报涉及违反戒律方面的主要内容之一是“被迁单(即僧人犯戒被摈出门)”问题。

举报称,释永信早已被时任少林寺名誉方丈释德禅迁单,其方丈职务为非法获得,并公布了释永信“被迁单”的材料:1988年2月1日中国佛教协会教务部给释德禅的《复函》,其中有“法师作为一寺之主,经与主要执事商议,有权迁单”的内容;1988年4月23日释德禅对释永信的《迁单文书》等。

调查组经过调查确认:释永信当年“被迁单”的说法不属实,是个别人的私自行为,是无效的,此后方丈资格的获得如法合规。

调查组负责人列出了4点依据:

1 所谓“被迁单”没有按寺规经过少林寺寺管会集体研究的工作程序。经调查组查阅历史档案、走访当时少林寺寺管会成员中健在人员、少林寺部分老僧人等,确认当时对释永信的所谓“迁单”并未开会集体研究。从查实的释永信“被迁单”过程看,所说的“迁单”是在当时内部相争情况下个别人的私自行为。

2 中国佛教协会所发《复函》只是强调处理僧人迁单问题的一般原则,并非专指对释永信迁单问题。

3 1987年8月释行正方丈圆寂,1988年出现释永信“被迁单”问题后,原登封县组成少林寺问题工作组进行了相关调查,并对释永信“被迁单”问题作出了明确结论:“个别人私自迁永信的单,是错误的、是无效的,永信仍然是管委会的主要成员,仍要执行自己的分工职责。”

4 档案资料显示,河南省佛教协会报请河南省宗教局同意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于1999年4月15日向郑州市佛教协会下达批复:“同意释永信法师担任嵩山少林寺方丈。”
释永信与释某某生女?结论:韩某恩系释某某收养

“释正义”的网帖和释延鲁等人的举报中,都提到释永信有两个“私生女”,其中与释某某生女韩某恩,与关某某生女刘某亚。

“释永信与释某某生女韩某恩不属实”,调查组负责人说,经调查核实,2004年10月11日释某某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入住某医院治疗,同月做了腹式全子宫切除手术。医学结论表明,自2004年10月手术后,释某某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韩某恩系释某某2009年收养的弃婴。

网上晒出的相关户籍信息和韩某恩的出生证明,为何显示韩某恩为释某某(俗名韩某君)2009年所生、且她俩都落户在释永信母亲胡某某户头下?调查组负责人表示,经调查,出生证明是释永信的侄子刘某委托老家某卫生院原防保科长张某某假借卫生院医生之名伪造的。

公安户籍信息显示,韩某君、韩某恩户籍确在胡某某名下。经查,这是刘某为保证韩某恩能顺利落户,提前将释某某的户口用“韩某君”的名字,以亲属投靠为由,迁至自己奶奶、即释永信的母亲胡某某户头下。

释永信与关某某生女刘某亚?结论:鉴定证实是其四弟的女儿

就释永信被举报与关某某生有一女刘某亚(已24岁),经调查核实,刘某亚是释永信四弟刘某彪的女儿。调查组与刘某彪谈话中,刘某彪表示,刘某亚是自己的女儿,并愿做亲子鉴定。刘某彪、妻子陈某某、刘某亚的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刘某亚确是刘某彪、陈某某的亲生女儿。 据《河南日报》

调查126天 7大疑问仍待解

昨天,长期关注释永信被举报事件的两位律师接受采访时称,认真对照了举报问题和调查结论,提出7个待解问题。

1 此前有舆论认为,针对释永信的调查应该请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那么河南相关方面在公布调查结果之前,是否就报告内容和国家相关主管单位进行了沟通,并且得到了其支持和认同?

2 官方调查结果显示释永信不涉及举报中所包含的内容,包括私生女及非法户籍等问题。那么从各种渠道获得“内部资料”进而进行举报的“释正义”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构成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非法行为?

3 从目前公布的调查结论看,调查本身没有专门的司法调查手段介入,基本都是行政或者资料调阅。从结果看,调查程序并不复杂,为何耗费126天之久?为了平复舆论的普遍质疑,调查组是否应该公布必要的调查程序?

4 登封宗教局官网此前发文称,“不存在释正义一人”。那么究竟是谁用“释正义”的名字进行的举报?又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如此众多、原本应该严格保管的资料?
5 “释正义”、释延鲁等人的举报材料中多次爆料,其中还专门涉及提供证据的某名女性的所谓“铁证”。那么这名女性是举报事件中的什么角色?为什么配合释延鲁、“释正义”共同举报?

6 释延鲁、“释正义”等的举报被调查报告认定基本不存在,此前网络有关举报者“有专业操作团队并且涉及巨额经济利益交换”的传言,是否已经进入相关部门的视野?警方是否应该迅速行动,将事情查清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 泄露警方笔录的警官被停职,现在究竟如何处理的?把警方笔录上传到网上的“释正义”等人,是否应该追究法律意义上的“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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