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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中共“合法性” 概念囚徒还是因地制宜


近日,有中国媒体刊发文章称,面对探讨中共“合法性”的问题,要注意勿陷入滥用,不能做“合法性”概念的囚徒。

文章配图

探讨“合法性”应保持理论客观和事实客观

该文指出,当代中国政治满足了合法性理论的最大公约数,即为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义性,故而才会出现如此高的民意支持率。

需要指出的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对于中共“合法性”的讨论逐渐从学界的小规模、小范围扩散到了媒体界,继而出现了一股针对合法性的辩论热潮。追溯源头,应当是王岐山在早前会见国外来访学者时,提到了中国的合法性问题,上行下效,口子放宽之后,各类声音得以相继出现。

一个基本前提是,“合法性”是一个政治学中的概念,特指民众对政府的一种心理上认同和自愿服从的问题。也正因此,“合法性”并不简单的是一个理论概念,而是一个与政治相关的问题,更是一个由多种现实因素和理论概念相交织、相影响的有机体系,表达的是一种政治秩序观。

于是,探讨“合法性”的基础是要遵循理论客观和事实客观,避免单纯解读理念,变为望文生义。

文章指出,目前中国思想领域流行的“合法性”概念,是上个世纪50年代冷战时期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所建立,即所谓的“选举授权才有政府合法性”,这属于典型的代议制政府理论。

有学者统计了2008年到2013年五年间中外学者发表的关于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一百多篇论文,发现中国学者基本上都在引用西方政治哲学尤其是选举授权的概念来谈,鲜少有人从文化主义出发,以中国政治哲学的概念来解读当代中国政治。
文章由此表示,中国的政治学界亟需正确认识“合法性”这个概念。

事实上,在西方的政治哲学发展史中,“选举授权产生合法性”也常常被现实所质疑。从卢梭的“人民主权”到德国思想家马克思·韦伯的合法性信仰,再到“合法性政治产生于选举授权”,“合法性”理论经过多次变异和置换,试图解释政治的变迁和发展。

文章指出,“合法性”并不是政治哲学的铁律,西方也有不少学者指出代议制民主理论(选举授权)并不能回答、更不能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难题,因此政府不管是怎么产生的,能够提供公共秩序的即代表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政府本身就是合法性,在发展中国家,组织政府者是政党,因此合法性来源是强大政党。同时,选举出来的政府如果不能提供公共秩序,就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还是不道德的,因为政府的职能就是治理,不履行此职能自然是不道德的。

但也应指出,在一些极端情况下,这样的“合法性”概念同样会显得乏力。以ISIS为例,尽管其在占领区具有较好的民意基础和有效性,但这并不能让其“合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考虑更为宏大的国际、人权等问题。

文章表示,中国的政治传统不同于西方,中国人的家国一体的政治秩序观不同于西方的家和社会二元对立观,结合中国的现实,可以将“合法性”定义为:依据法律而组建的、人民参与的并依据基本正义原则而有效治理的政府,就是“合法性政治”。

客观而言,讨论“合法性”应建立在兼顾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合法性”本身并无褒贬,只是一种客观状态,既不能因其西方特色就弃之如敝帚,也不能盲目地全然套用。中国的思想界应有基本的世界政治视野,撇开感情因素,更不能沦为理论的囚徒,如此方能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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