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特首梁振英日前在晚宴高歌香港著名乐队Beyond的歌曲并上传网络,但此举被香港民众将之与即将在恢复二读的“网络23条”联系起来,网民质疑梁振英触犯版权条例草案,且有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苏锦梁称网上有很多关于版权条例的误传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日前出席晚宴,在台上和香港各位司局长高歌一曲《喜欢你》,并且把这个片段上传到了他最近才开的社交网站Facebook(脸书)帐号里面。但是有网民质疑梁振英这样认真翻唱,属于展示个人才华及抒发感情,如果“版权条例”草案通过之后,将会被视为是违法行为。
港府一直致力于推动通过《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根据“版权条例”,网民“恶搞”改编视频、音频作品等二次创作被列入侵权范围。这项规定在香港引起了争议,更有激进人士把“版权条例”与《基本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23条”联系起来,称其为“网络23条”,并多次举行抗议“版权条例”的游行示威活动,且计划于9日包围香港立法会。
若“版权条例”最终实施,梁振英翻唱并上传歌曲的行为或涉违反条例中的相关条款。
香港的产权属属长梁家丽回应说,梁振英如果没有获得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从法律观点考虑的话,特首是一个公众人物,可能可以依据相关的条例进行豁免。
王永平:政府创新喜欢搞形式,吁开放式豁免
日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把议员黄毓民针对“网络23条”提出的903项修正大幅删减至42项。公务员事务局前局长王永平在报章专栏指出,预料草案难逃在全部修正建议被否决后顺利通过的“厄运”,认为此结局虽能维持保着政府威权,但肯定会增加年轻一代对政府的厌恶,建议政府用“开放式豁免”取代目前提出的6项豁免。
王永平于《am730》专栏称现时香港保障网上版权法例落后是事实,政府应急起直追,但质疑“为什么人家行了100步,特区政府却认为香港人只需行50步便足够?”他指政府今次只建议6项豁免,而美国已实行“开放式豁免”,加拿大更实行非牟利个人用途(UGC)豁免。
王永平以美国为例,称该国放心实行“开放式豁免”,是因只要定下公平使用(fair use)原则,豁免的具体情况可以随着经济及社会的转变灵活采用,任何在开放式豁免下有争议的个案便可交由法院决定;另外,公平使用原则亦考虑版权人实际或潜在损失,开放式豁免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鼓励网上创作自由,确保创作人使用网上资料时毋须顾虑,而加拿大的UGC豁免可被视为开放式豁免的另一个模式。
王又指美国是科技大国,创新行业领先全球,其创新主要是靠个人,特别是利用网上无边际的空间,如facebook和Google等。他认为香港本届政府的问题是“口说创新,却喜欢是搞形式(例如成立创科局)多于靠思维,且因循守旧,甚至以为成立一个创科局便等于做出成绩”。他批评此次政府在版权修订的“鸟笼式”豁免的做法,是政府追不上创新时代的另一个例子。
苏锦梁:网上多“误传”,政府不再“追落后”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长苏锦梁9日早间于多份报章撰文称明白部分人对草案心存怀疑,但期望大家理性、客观分析条例草案优劣,不要因网上一些误传忽视条例草案可带来的好处。苏锦梁于文章指出,目前的立法建议是政府顾及不同持份者权益下,“最好、最平衡的方案”,但网上有很多“误传”。
苏举例,最近网上流传条例草案通过后,现时在互联网上常见的一些“二次创作”,以至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十分普遍的社交行为,将会“被消失”。他称这为误解,因为条例草案“不会收窄表达自由,不会影响现时版权豁免,亦不会针对互联网和社交平台日常的行为”。
苏锦梁续称,“为了进一步保障使用者的表达和言论自由”,条例草案新增多项明文豁免,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评论时事和引用的“二次创作”,都可以获得法定版权豁免,明确免除民事及刑事责任。他又称法定“安全港”制度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正常运作,毋须主动监察使用者有否侵权,使用者也能反驳侵权指控,避免作品无理下架。
另外,对于部分网民担心条例草案建议引入传播权利会否令其“误堕刑网”,苏锦梁称这项传播权利的刑事责任针对的是大规模侵权行为,而一般常见“二次创作”,难取代原作品构成经济损害,不应负上刑责。
至于有网民团体提出在豁免中加入版权豁免凌驾合约条款以及采取开放式豁免,苏锦梁指立约自由对香港自由市场经济十分重要,版权拥有人及使用者应按一贯制度,自行商讨合适条款;而开放式豁免亦与香港一向采用的豁免模式根本不同,英国、新西兰、加拿大和澳洲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没有采用美式公平使用的豁免。
苏锦梁承诺,条例草案通过后会随即开展新一轮检讨处理各方关注议题,紧贴国际形势,持续完善制度,不再“追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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