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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D警官涉过度使用武力案辩方有力回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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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洛杉矶市警局(LAPD)赖警官(Jonathan Lai,音译)在其执行公务中涉嫌过度使用武力一案,于洛杉矶法庭大都会分部继续开庭审理。

文章配图

洛杉矶法庭大都会分部建筑。

在今日的庭审中,辩方律师Salzman请出了一名资深警务专家----Carthy先生,针对前几日洛杉矶警局培训中心(LAPD Training Division)的教导长官Andy Markel证词中的要点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已从事50多年警务工作以及警员培训工作的Carthy先生首先表示,他对洛杉矶市警局的培训内容非常熟悉,因此很清楚有关警官合理使用武力的概念。他还认为,对于警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合理使用武力,应根据案发现场不同的环境而决定,并且在大多数的案例中,最重要的环境因素要数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行为以及可能对警官所构成的威胁。

与之前教导长官Markel警官的证词完全不同的是,Carthy先生认为,当案发现场的警官认为他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具备某种潜在的威胁时,就已经构成了合理使用武力的基本要件,无需等到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威胁真正发生,再施加武力给予控制,因为这是出于执法人员自我保护的需求,这也是警员在参加入职培训时所被告知的。总之,赖警官当时的做法完全合理合法。

另外,针对之前检方证人证词中所表达的,当犯罪嫌疑人已经出现下蹲和双手掩头的动作时,就足以说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受到控制的这一说法,Carthy给予了完全否定。他认为这一动作是任何一个正常人在受到一定攻击时的自然反应,不能代表他已经被控制或者屈服,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姿势不可以作为赖警官之后的攻击属于不合理使用武力的有力根据。
针对此前检方在其证词中反复强调并试图加以区分的“控制”和“屈服”的概念,Carthy对此也有着完全不同的诠释。他说:“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所控制时,不能表示他已经完全向警方屈服。换句话说,当客观情况变化时,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对警方发起新的进攻,因为‘控制’的主体来自于警方,而‘屈服’这一动作的发起者是犯罪嫌疑人。反之,理论上来说当一个人表示屈服但却没有完全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也是成立的。因此,不能通过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哪一个名词就给警官定罪。”

此外,Carthy还明确表示,案发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始终是对赖警官构成威胁的,因此当时的11下击打全都符合合理使用武力的标准。他还补充说:“警官在接受我们的培训时一般都被告知,最标准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击打点是腿部和手臂及肘部,但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动作往往使得被击打的点不那么准确,然而本案让我感到吃惊,我不清楚赖警官是比较幸运,还是真的被训练得如此之好,因为这11个击打点都落在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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