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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案宣判:北京以量刑找台阶下


北京时间12月22日,备受外界关注的维权律师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此宣判结果,有人认为北京明显妥协,但也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步子迈得仍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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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浦志强案一审宣判

围绕此次判决,采访了长期关注此案的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在其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折中的结果,也是各方乐见的,即便某种程度上来说北京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宣判前一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浦志强案。从浦志强被逮捕之日算起,该案已经历18个月之久,而起诉罪名从四个(还包括2014年11月加控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减为两个----“煽动民族仇恨”和“寻衅滋事”,起诉书所用的证据----被告发表的微博言论----则从30多条减为7条。

“浦志强案已经完全变成一桩纯粹的言论案,而浦案判决则将向世人昭示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是否有实际意义。”

张千帆就此评论道,

“从高瑜案到浦志强案,北京显然是做了很多现实方面的考虑。在认知还不能达到这一步时,只好在量刑方面找个台阶下。”

浦志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量刑结果究竟如何?按照起诉书,被告利用新浪微博,借云南暴力恐怖袭击等事件,先后发布多条微博,利用信息网络挑拨民族关系,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破坏民族团结,并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申某某等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此认定被告“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民族仇恨,情节严重”,“公然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对此指控,张千帆从法理角度进行剖析。“要证明浦志强的微博构成《刑法》第293条意义上的‘寻衅滋事’,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微博在实体‘公共场所’产生了严重混乱,譬如大量人群因为这些微博而聚集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只有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争论或围观显然是不够的。”

至于煽动民族仇恨罪,张千帆以《刑法》第249条给出了相应解释。“《刑法》第249条规定了‘煽动民族仇恨’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网络‘寻衅滋事’一样,‘煽动民族仇恨’罪也必须在尊重宪法言论自由的大原则之下得到解释与界定。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要求,只有当相关言论产生严重、清楚和即刻发生的现实危险时,才能依法受到禁止或惩罚。”

就在各方讨论不断涌现之际,新华社对外公布了浦志强认罪悔罪的消息。“浦志强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浦志强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对此,张千帆表示,

“悔罪并不是法律用语,而只是认错的另一种表达。毕竟缓刑有一个大前提,便是认罪态度良好。浦志强身体状态不太好,这样悔罪认罪之后,至少可以出狱。这样的结果,也是所有关心浦志强及其案件的人所希望的。”

北京显然希望低调处理此案。因为浦志强案开庭后,监管方已经对各方言论进行了事无巨细的审查,涉及敏感话题的文章和帖子悉数被删除。庭审当天,北京二中院安排了大量警力,包括多名便衣警察。截止发稿前,在微博平台中输入“浦志强”,尚且可以得出搜索结果,但就内容的广度而言,显然也是提前进行了筛选、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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