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提出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裁量决定刑罚,“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中,“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4美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永康一审被判无期
时政微信公共号“时务通讯”称,数位来自最高法的人士告知,《量刑意见》的这一文件的具体印发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
《量刑意见》提出了大致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位司法界人士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的。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非常罕见。公开可见的案例有:
时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2004年“落马”;2008年,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江苏南京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2011年,江苏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姜人杰受贿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
时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2009年“落马”;2011年5月,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被浙江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同年6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对他的死刑判决。法院认定,许迈永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2011年7月19日,姜人杰与许迈永同日被执行死刑。
但此后,中国对腐败官员执行死刑的就比较少。最近的一桩死刑判决案,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窝案”。
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总经理胡浩龙,两人死刑。法院认定,彭曙受贿1.88亿元,胡浩龙受贿1.70亿元。
彭曙、胡浩龙,随即上诉。 目前,两人的二审尚未开庭。
但,十八大后,被判死刑的确实越来越少。公开消息显示,2014年12月,中国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宣判,刘铁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铁男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价值3,558万余元。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中院依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犯滥用职权罪、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15年8月,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中将军衔。
2015年10月,湖北咸宁中院公开宣判李春城案,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法院判定李春城受贿3,979万余元,但李春城有自首及重大立功等情节。李春城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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