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监视居住期限将届 浦志强确认不上诉


北京时间2016年1月4日,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被北京法院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后接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满在即,他的代表律师再次确认不会上诉。

浦志强2015年12月22日被判刑后,随即与妻子孟群被警方带到一处不明地点,接受监视居住10天。有关期限将于1月4日届满。

另有港媒消息称,浦志强已决定不上诉。浦志强代表律师之一莫少平称,浦志强在判决当天就已在听审记录上写明自己不上诉,“除非他今天12点之前改变主意”。

莫少平预计,当局原则上将依期释放浦志强夫妇,浦志强预料将寻求返回北京检查身体。

文章配图

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

据悉,在监视居住期间,浦志强曾两次来电,据知他并未接受身体检查,但获安排回到老家河北唐山滦县看望家人。还有消息称,浦志强数天前曾回到唐山老家,元旦是在秦皇岛与同学一起过。

不过,港媒同时引述孟群说,夫妇两人暂时未能返回北京,但浦志强身体状况不错,正在恢复中。孟群此前曾指出,浦志强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

另有港媒报道称,网上流传一张浦志强夫妇在河北某餐馆内合影的照片,当中可见两人坐在炕上,身后挂有一块“回家”字样的牌匾。两人面露微笑,孟群合十,屈膝而坐。

此前,英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人权组织对浦志强被判有罪表达严重关切,但美国欢迎浦志强获得释放。

莫少平指出,浦志强这次在从看守所获释后须在异地接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从《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修订而来。
此前代理《零八宪章》起草人刘晓波被监视居住时,他们曾以有关措施非法为由提出交涉,批评当局把原本非法的监视居住手段,透过立法变成合法。

《刑诉法》第72条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和警方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其中包括“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而在2012年修订后新增的第73条则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就在浦志强被判决后,中国最高检察院于12月28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就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再规定了两项审查条件。其一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针对这份规定,有外界评论人士称,由于没有建立对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或办案单位的惩罚机制,并不能有效的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

而曾指出,中共十八大之后,中国的法律环境一直在进步,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案的平反,不仅给予当事人补偿,更给司法系统官员以震慑。习近平领导的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庞大的涉及中国政治社会各个层面的改革,这是所有的共识。高瑜案的轻判监外执行,铁流、浦志强的缓刑,应该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另一证据。当然,在在政治宽容度上,距离很多人的期望可能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要看到,其中的改变也是事实。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