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个征地拆迁典型案例,期望能以个案推动社会进步,增强人们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信心。
沈阳裴惠荣等五户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纠纷
承办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才亮 任佳慧 栗红律师
一、案情简介:
裴惠荣等五户是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房屋所有权人。2010年9月30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决定对长白街道西夹河地区进行拆迁。2011年1月,裴惠荣等五户的房屋被和平区政府非法强拆,2012年12月诉至法院。
2014年9月,沈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和平区政府按2014年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结果给予房屋损失赔偿,并判令其赔偿原告物品损失每户各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五户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辽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确认和平区政府强拆违法”和“赔偿物品损失各2万元”两项判决,并参照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中“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政策,在房屋按市场价赔偿的基础上增加25%赔偿,另基于和平区政府强拆后并未对原告进行周转和安置,判令其支付强拆直至判决确定48个月的房屋租金损失共计43200元。终审判决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行监字第63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和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裁判要旨:
1.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没有对地方房屋进行补偿,属土地征用程序没有依法完成。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2.以法院委托鉴定时点而不是强拆时点作为房屋估价的基准时点,确保房屋赔偿金不因房价上涨而贬损。
3.适用当地拆迁政策中的奖励、上浮、优惠等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不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
4.对房租等必然发生的经济损失,据实或参照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赔偿。
5.因被告原因而造成被拆迁人举证困难时,结合现有证据和生活经验,判令行政机关给予适当赔偿。
三、两大亮点:
1.对“直接损失”范畴的厘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财产权的直接损失”狭义理解为被侵害的财产标的物的价值,而忽略了附着在该财产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或损失。如在违法强拆案件中,法院通常引用本条只判决赔偿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但是如果非因违法强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司法机关对“直接损失”的狭义理解造成了因违法强拆而取得国家赔偿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依法征收可获得的补偿金额。行政相对人在遭受强拆伤害、增加诉累之外还要承担经济损失,而行政机关却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得益。
在本案中,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将被拆迁人遭到强拆后必然发生的房租损失和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中“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政策性补偿也纳入“直接损失”的范畴,使“直接损失”回归到“倘无此侵权行为就不会发生的损失”之本意,有效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对该点予以强化:货币补偿上浮政策是“沈阳市政府制定的一项惠民政策”,“在正常的合法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的优惠。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获得的优惠。”
2.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确定
过去的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时点往往是以强拆行为发生时点计算。由于国家赔偿的复杂程序,从侵权行为发生到最终法院作出赔偿判决,往往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期间的房屋土地价格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如果以侵权时价格计算赔偿金,所得赔偿金远远不足以购置同等财产,对被侵权人极不公平。在本案中,法院以诉讼中委托估价机构进行鉴定的时点作为估价基准时点,保证了判决确定时被侵权人的赔偿金足以使其取得同等财产。
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中也对该点予以认可,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舍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拆除。”
3.针对租房损失的赔偿问题。
针对民间租房多无正规合同及发票、收据及纳税凭证的现状,结合房屋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必然需要最基本的居住保障,二审判决在被征收人未出具实际支付租金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租金损失存在,具体金额参照了征收法规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酌定确认,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根据经验法则推定进行了确认:“尽管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房屋被强拆后实际支付了房租,但是,在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必须要另找生活居住的地方。无论是租住他人房屋,或者另行购房居住,还是投亲靠友借住他人家中,在获得赔偿之前被申请人因失去原有住房另行安排住处的损失都是实际存在的”,“在法律上,并不能因亲朋好友的馈赠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结语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有理由期待,辽宁高院的这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辽宁高院判决的认可和进一步法律适用释义作为国家赔偿案件中实现“填平补齐”原则的范例,有助于缓解沈阳因违法拆迁造成的沸腾民怨,打破行政机关在拆迁活动中“违法----受益”的恶性循环,实现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初衷本义。
作为法律人,我们对近年来民众因个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告诉无门的情况感到担忧,故一直呼吁修改《行政诉讼法》,解决民告官立案难的问题。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立案难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公正审判的问题上升为主要矛盾,而且公正审判的意义更为重大!为此,我们向社会推荐上述案例,以推动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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