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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拐22名儿童被判死刑 17名买家也受惩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17名买家也被判刑。这一方面显示出打击买方市场,另一方面也显示出社会收养制度和观念的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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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产生对贩卖儿童人员判处死刑的案例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谭永志(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伙同黄玉琴、贺永华、张正美等22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结成收买、接送、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灰色利益链”,先后疯狂作案26起,从越南、云南文山州向河南、河北、山东等地拐卖妇女、儿童30人,其中,妇女2人,儿童28人。张建霞等15人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该案社会影响重大,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谭永志积极预谋,主动联系云南等地的人贩子收买婴儿并四处寻找买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被第一、二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方面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其中,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但是,由于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仍然存在,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目无法律,铤而走险,大肆拐卖婴儿,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此外,拐卖婴儿活动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

2015年,中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其中,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明显。另据报道,在这起案件中,17名被拐儿童的买家被判刑:4人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的刑罚,另外13名买家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的刑罚。

案件回顾

受审时自称是“做好事”

2014年4月25日,谭永志等37名被告人拐卖妇女、儿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一案曾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我是帮助人,人家要小孩了,我就给牵个线,我没有直接找人卖小孩……”庭审上,主犯谭永志辩解说他是“做好事”。

“6月13日,小学,大,本人3,700,下。7月4日,陈,大,48,000,下,刘本1,900。”在谭永志的账本里有这样的记录。

谭永志解释:“大货是男孩;小货是女孩,男孩买入价3万以上,女孩1.6万以上。我再抬价卖出去,一个孩子差不多可以挣1,000到3,000元(1人民币约合0.152美元)。我这一年,在孩子身上获利两三万元。”

67岁的谭永志原是河南中牟县一砖厂的会计。砖厂好多工人来自云南,有了孩子不想要了,便让他去打听有没有要买孩子的。2011年,砖厂倒闭,仍有人来此打听“买孩子”。

据证据显示,该团伙运送“货物”的方式,由上线从云南当地拐骗、收购婴儿,安排“保姆”照顾,联系好买家,再安排“送货人”从云南坐长途客车到广西南宁,然后转至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当地“接货人”在预定地点接“货”后进行交易;上线从当地买到婴儿后,开车运送至目的地。根据谭永志的账本记录,该团伙最频繁时一个月送“货”9次,多达10个婴儿。

拐卖儿童刑法的修订

法制网2015年9月报道,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介绍说,多年来,公安机关一直保持对拐卖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目前,新发案件呈现低发高破态势,发案率在不断下降,破案率和解救率显著提升,但拐卖犯罪依然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个条款的存在,实际上使很多买主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陈士渠解释说,虐待买来孩子的买主不多,阻碍解救的也不多,如此规定表现出对买主打击力度的不足。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的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给很多人造成“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以致形成买方市场。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表示,收买行为多发生在偏远地区,这些地区解救不便,由于当地居民不配合,需要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才能成功解救。如果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会使解救更容易。但是,这样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相当于是对不法行为的妥协。现在的司法资源已十分强大,足已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没有必要进行这种妥协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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