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呼格冤案追责结果被曝光:在涉案的27人中,有26人分别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另案处理。
据陆媒消息,在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高级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处分公布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内蒙古呼格冤案昭雪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呼格案案情回顾: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
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6年11月,呼和浩特中院于对赵志红系列案件开庭一审,赵志红招认10起案件,公诉机关却只起诉9起,唯独漏掉“四·九”女尸案。检方此举遭到赵志红质疑,而“四·九”女尸案的原被告人真是呼格吉勒图。
此后,赵志红案一直休庭,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多次上访,要求为其子翻案重审。
2014年11月,内蒙古高院在宣布重审,12月中裁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赵志红追加起诉“四·九”女尸案的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2]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已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2015年2月9日,呼和浩特中院裁定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成立。 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和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周强称,对此错案“深感自责”;曹建明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官接纳其中一起控罪属未遂犯罪,但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不予采纳,维持一审裁决
此后,内蒙古高院就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做出国家赔偿裁决,向其父母李三仁夫妇支付赔偿金将近206万元人民币(约合33万美元)。
呼格案重审之后,现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带走调查,公开消息显示,冯志明正是当年侦办呼格案的专案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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