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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久冤案”陈满23年后获释 海南高院道歉

据浙江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时间2月1日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至此,陈满已经含冤入狱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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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案庭审现场

浙江高院在审理陈满案后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

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陈满案审判长张勤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

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张勤还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月1日,浙江高院宣告陈满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陈满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当时日上午,坐23年冤狱的陈满从监狱走出,陈满走出来,他说:人应该忘记这些不好的,忘记过去。接下来,他将考虑向国家申请赔偿。

由于陈满的父母均已年逾8旬,因此未能来海南见证儿子平反。当天只有陈满的哥嫂陈忆夫妇到庭旁听。在接到母亲老总四川的电话时,陈满安慰父母不要太激动。陈母说,23年了,终于等到了这一天,很开心。

另据,此案律师透露,海南高院院长付勤在此案宣判结束后代表海南省高院向陈满鞠躬,表示道歉。海南高院副院长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道歉,并为陈拿出5,000元(1元人民币约合0.154美元)充作路费。

中国最高检察院官微1月28日发布消息,“2015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结果出炉,其中,“最高检就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位列第二位。

1992年海南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四川绵竹男子陈满被判死缓,在海南美兰监狱服刑至今。陈满坚称蒙冤,申诉至今。2015年2月,最高检罕见向最高法提出抗诉。12月29日,浙江省高院再审此案,检辩双方出现“罕见”一致意见认为:陈满无罪。但鉴于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即作出宣判。

陈满案详情回顾: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接报,当晚8时许在该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1号发生火灾,群众及消防队员在救火时,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尸体大面积烧伤,颈部和身体有刀杀伤痕,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四川省富县陈满所为。

1993年11月,海口市检察院对陈满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检察院以原判量刑过轻为由,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人陈满不服,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法院根据刑诉法第244条规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审本案。

浙江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按程序调阅案卷、提审陈满,踏勘作案现场,认真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浙江高院、浙江省检察院还找到了多名关键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还就陈满有罪供述与本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物证检验等证据之间所存在的一些疑点问题,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分析。

鉴于原审被告人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浙江高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12月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琼山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委托的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陈满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裁判认定陈满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出庭检察员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法庭对有关事实证据依法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听取了检、辩双方的意见。

当时,法庭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现场参与旁听的人员及媒体共计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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