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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与公民权利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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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硕/世界上一切国家与地区都有其民意代表,一般都称作议员,在中国,则称之为“人民代表”。所谓民意代表的主要职责是要监督政府、规范行政,使得政府行为符合公民社会的公共利益。民意代表的政治行为应该体现公民意志,在各种可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内尽可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民意代表的产生及其作用方面,中国自有其“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选民对所在地区的“人民代表”候选人不了解  曾经有过相关调查,答案差不多千篇一律:“谁知道他们是谁?”。基层人大代表名单均由政府方面拟定,然后交由选民在范围非常小的名单上打勾签名,就算履行了所谓“神圣职责”。在这里,所谓神圣与儿戏并无差异。原本应该是公民意志的自由表达变成了毫无知情的盲从。在这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同自由气体方程里那些微不足道可以忽略不计的因素。

二、“人民代表”无须与民众对话

“人民代表”无论在侯选阶段还是在当选之后都没与所在选区与选民对话的习惯。他们如果想所表达的“民意”其主要渠道还是从官方媒体获得。制度方面的安排似乎也蓄意将民众“人民代表”进行隔离,其原因亦不难明白:一个充斥太多民意的“人民代表”将与政府在配合上产生困难。政府本来就靠公民纳税而生存,公民似无对政府应该做好的各种事情歌功颂德,其间应该是理解、不满与责难间混,“人民代表”主要该做的当然是反应选民的不满与责难,群众观点太强反而会给政府造成麻烦。

偶尔也有个别具备一定民意基础但未获得政府认可自行参选的,结果自然是麻烦不断,有的甚至人身安全都有问题。政府方面的潜意识十分清楚:你虽然是“人民代表”,但实际上是我遴选的,与选民本没什么相干,所以,你应该是政府的合作者。如果有挑刺的习惯将置政府于经常性的尴尬,所以,会组织相关力量“防患于未然”。

三、“人民代表”的职责混淆

按照国际惯例,所有民意代表的职责无非是进行立法,质询并纠正政府不当行为。从每年的两会上给人十分直观的印象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在会议临将开始前,几乎会毫无例外地表决心,要开好两会,要“认真学习”会议文件,对一切政府行为无不加以赞美歌颂之词等等。对于政府工作报告,一律是以虔诚之心“仔细聆听”、“认真学习”、“热烈讨论”,最后举手一致通过。

一个政府如果做了自己本分的事情其实并不需要赞美,真正的民意代表参加这种会议应该是去质询而不是去表忠心,即便再卓成效的行政总免不了夹杂瑕疵,何况中国那么多、如此严重的各种社会问题基本是由政府行为所造成,“人民代表”的责任就是找出它们,督促纠正。可以这么说,中国的各级政府是被相对应的“人民代表”宠坏了。“人民代表”往往将政府官员当自己的恩师或上司而不是自己的质询对象看待,这就在职责问题上严重错位。

以上所述“人民代表”的产生还仅仅局限于地方基层,至于省市乃至全国层面的“人民代表”之产生,选民甚至连象征性的权利表达机会都没有,天知道这些“代表”是如何产生、公众又是如何被他们代表的。在国家一级的“人民代表”中,充斥着大量的各级党政官员,垄断着各种话语权,其他低阶层的代表们,充其量不过点缀而已。

选举民意代表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如果民意代表是被民意所质询的对象所垄断,则全面真实的民意就无从表达,代表大会开得再热闹也自家关起门来自己与自己热闹。难怪乎当今的中国民众如此厌恶政治,因为实现政治一直在玩弄他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今中国社会的风气越来越坏,因为没有权利的人自然也失去了尊严,没有尊严怎么还有耻辱感?一个没有尊严与耻辱感的民族是不会看重公共道德与责任的,而这一切,无不源自于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丧失。如果权利与民众无关,怎么责任就与他们有关?这与当局所谓的“教育失败”论实际上并无因果关系,因为民众本来并不需要公仆去“教育”,只需将权利回归,一切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一国国民性的优劣体现了该国政治制度的优劣。面对中国社会众多的严重问题,为政者指鹿为马是不能有所裨益的,只会将问题弄到不可收拾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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