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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少将供认谋划8种手段暗杀毛泽东

庭审江腾蛟时,公诉人检察员陈述,林彪集团除了在《“571工程”纪要》中计划使用的制造车祸、暗杀、绑架等恐怖手段之外,在1971年9月8日到11日先后6次密谋杀害毛泽东的行动时,他们提出了8种杀害毛泽东的阴谋手段。发言后,审判长伍修权问被告人江腾蛟:“还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江腾蛟表示“低头认罪”,未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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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腾蛟戎装照

(一)法庭调查

1980年12月1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对江腾蛟第四次开庭。

出庭审判人员: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和审判员10人。

出庭公诉人:副厅长史进前和检察员10人。

出庭辩护人:律师王舜华、周奎正。

审判长伍修权主持庭审活动,审判员高斌、任成宏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高斌宣布:“本庭今天调查起诉书第35条指控你抄上海文艺界人士家的犯罪事实。”

审判员问:“1966年10月你在上海组织人搜查了什么人的家?”

江腾蛟答:“搜查了赵丹、郑君里、童芷苓、陈鲤庭和顾而已5个人的家。”

审判员问:“是谁指使你搜查的?”

江腾蛟答:“是叶群。”

审判员问:“她在什么地方给你布置这个任务的?”

江腾蛟答:“在钓鱼台。”

审判员问:“是谁通知你来北京接受这个任务的?”

江腾蛟答:“吴法宪。”

法庭宣读了吴法宪1980年7月1日的供词后,高斌问江腾蛟:“你到北京以后,叶群怎么给你具体交待任务的?”

江腾蛟答:“叶群讲江青1938年有一封信落在郑君里、顾而已他们手上,现在要把这封信收回来,但是不知道在谁手里。你可以组织一些人趁这个混乱机会,以红卫兵名义去搜查这5个人的家,凡是书信、文件、日记、笔记这些东西统统拿来。她说这个事情绝对保密。”

审判员问:“你接受这个任务以后,回到上海怎么具体策划搜查的?”

江腾蛟答:“回到上海以后,马上组织了几个人,有张彪、袭著显、陶崇义、刘世美、蒋国璋,我把叶群讲的话都传达给他们了以后马上分工,叫张彪负责侦察了解这5个人的住址:里弄、门牌号码,要袭著显组织军直属队的干部子弟,如果人不够的话,就从军警卫排人员里面抽一部分人,把领章、帽徽拿下来,凑进去。”

审判员问:“共组织多少人?”

江腾蛟答:“40多人。分4个组,每组十几个人。”

审判员问:“当时以什么名义去搜查的?”

江腾蛟答:“对红卫兵和警卫排战士就讲去为无产阶级司令部执行一个任务。”

审判员问:“一共搜查了些什么东西?”

江腾蛟答:“反正有文字的东西都搜来了。”

法庭宣读了原空四军文化处处长张彪等人的证词后,审判员任成宏问:“你们搜查的东西里有没有江青的东西?”

江腾蛟答:“我没有发现有江青两个字的东西。” 审判员问:“你把搜查来的东西怎么处理的?”

江腾蛟答:“我搜查完以后,当天就报告吴法宪,吴法宪要我第二天就把东西送到北京来。”

审判员问:“分几次送来北京的?”

江腾蛟答:“两次。第一次是我一个人送来的;第二次是刘世英、袭著显的人送来的。”

审判员问:“你把这些交给叶群后,她说过什么?”

江腾蛟答:“说上面表示满意。”

审判员高斌问:“上面指谁?”

江腾蛟答:“具体名字她没有讲。”

审判员问:“叶群给你交待任务说是抄一封信,那么你们抄了几麻袋东西是不是仅仅是信的问题?”

江腾蛟答:“我理解不是个信的问题。当时她交待凡是书信、日记、笔记这些东西都拿来,所以我抄的时候,把凡有文字的东西都拿来了。”

法庭宣读了张彪、吴法宪、刘根生等的证词,并传刘世英到庭作证。他的证词说明在上海抄家所抄的东西如何送到北京以及江青和叶群如何处理的情况。

宣读后,江腾蛟说如何处理他不知道。

这时辩护人律师周奎正问江腾蛟:“叶群指使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在这以前,叶群跟江青如何勾结,如何策划你知道不知道?”

江腾蛟答:“不知道。”

公诉人检察员袁同江就这次搜查5位文艺界人士家的问题发言。他说:“首先,这次搜查是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进行的一次有目的、有计划的阴谋活动;第二,江腾蛟是这次搜查的组织者、指挥者;第三,这次搜查不同于文化大革命当中一般的受极左思潮影响的抄家……从叶群布置任务到江腾蛟具体组织实施,都是采用的极其诡秘的手段。” 审判长伍修权宣布:起诉书指控江腾蛟的犯罪事实已调查完毕,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二)法庭辩论

公诉人检察员图们首先发言。他首先指出,根据法庭调查,证实了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杀害毛主席、策动武装政变的反革命活动中犯有严重罪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接着讲了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江腾蛟在阴谋杀害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分裂国家的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江腾蛟,自始至终死心塌地的参加了林彪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罪恶活动,他的反革命目的是明确的,态度是积极的,地位是重要的,起了主要作用。

请看下列事实:

第一点,在反革命政变《“571工程”纪要》中明确地规定江腾蛟是武装政变指挥班子的成员。

第二点,林立果在上海召开的秘密会议上指定南京以周建平为头,上海以王维国为头,杭州以陈励耘为头,江腾蛟负责拉总(“拉总”就是负总的责任——编者)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被告江腾蛟坚决地接受了这个指派。

第三点,在策划谋杀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的阴谋活动中,林立果指派江腾蛟为上海地区杀害毛主席的第一线指挥。指派后,江腾蛟当即表示坚决干,并找鲁珉进行反革命串连。林立果连续6次召开会议策划谋杀毛主席,江腾蛟参加了4次,并积极出谋划策。他提出来叫王维国在上海杀害毛主席,要鲁珉去协助他策划杀害毛主席,和周宇驰一起提出来在苏州的硕放铁路桥炸桥,烧机场的油库,趁混乱之机对毛主席下手。他还画了油库和毛主席乘坐的列车预定的停车点的位置图。

第四点,在策划南逃阴谋的时候,周宇驰还指派江腾蛟全面地负责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的安全,保证他们安全地到达广州。江腾蛟领受了这个任务回家了,回家以后,作了带上老婆、孩子和秘书南逃的准备。林彪叛逃前写信给黄永胜,林立果也叫江腾蛟看过。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谋害毛主席、策划反革命武装政变、分裂国家的罪恶活动中,是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江腾蛟和林彪、叶群、林立果反革命同伙的关系。林彪、叶群如此器重江腾蛟,江腾蛟如此死心塌地地追随林彪、叶群绝非偶然。是他们在个人野心的基础之上,出于共同的反革命目的,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结果。

早在1965年1月,江腾蛟在给叶群送材料的时候,叶群带着江腾蛟见了林彪,叶群对江腾蛟说,她愿意把7341部队作为她的挂钩单位。

1965年叶群与吴法宪在江苏太仓县洪泾大队搞四清的时候,江腾蛟就投机钻营,以看望吴法宪为名,经常给叶群送礼物,拉关系。从此以后,江腾蛟拼命地追随林彪,卖身投靠。林彪也积极地对江腾蛟进行拉拢。

刚才法庭的调查还证实1966年的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叶群亲自向专程来北京的江腾蛟交待了搜查任务。江腾蛟领受任务以后,完全按照叶群的旨意去办,将搜查的东西分两次送到北京叶群处。

1966年11月,林彪、叶群把儿子、女儿送到上海委托江腾蛟照顾,江腾蛟向叶群表示,把子女交他保护,一定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在1967年春节前夕,江腾蛟亲自把他们护送北京,当面向林彪、叶群交差。

1967年11月,林立果对江腾蛟说,如果吴法宪当了总政治部主任,空军司令员人选有个考虑,想要你当,江腾蛟领会这些真是林彪的意思。

1968年3月,江腾蛟在南京军区因为搞反军乱军的破坏活动,南京部队空军机关要批判他,林彪、叶群立即加以保护,叶群打电话给吴法宪说,没有林彪的命令,不准江腾蛟离开北京。

1968年3月,经党中央毛主席批准,江腾蛟被调离南京部队空军以后,林彪、吴法宪打算叫江腾蛟任空军的政治部主任,毛主席得知以后,告诉空军江腾蛟不能重用。江腾蛟对毛主席极为不满,这个时候吴法宪对江腾蛟说,叶群对你很关心,并问你在上海、南京欠了多少账,不久林立果派周宇驰亲自送江腾蛟一笔钱,周宇驰对江腾蛟讲,林立果说了,我们再困难也要把江腾蛟养活。江腾蛟对林彪、叶群把子女交给他照顾,多次接见,几次保他过关,给他送钱,封官许愿等,认为是对他精神上的安慰,经济上的帮助,政治上的支持、鼓励和信任,一再感恩戴德。

1970年5月江腾蛟从广州打电话给王维国,要王维国把7341部队建设成林彪的巩固的基地、安全的基地、放心的基地、信任的基地。江腾蛟经常对别人说,林副主席一家就是我们的希望,有了他们就有了我们的一切。

从1968年以后,江腾蛟为了表示对林家的忠诚,先后向林彪一家写了20多封效忠信,一再表示,一定忠于首长,愿共生死,可以视死如归,一定听首长的话,要我怎么办就怎么办,在所不辞。信里他还讲,‘我非常明白,是首长和主任救了我,这是我和全家永生不忘的大恩,没有别的,我只有一条誓言,为了保卫首长和主任,不管任何时候,需要我干什么,下命令吧,我江腾蛟绝不会说出一个“难”字’。就这样,江腾蛟爬上了林彪的反革命战车,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一名得力主将。江腾蛟自己说,坐上林家的车是保险的车、胜利的车、永远翻不了的车。由此可见,江腾蛟走上反革命犯罪道路是他长期追随林彪、卖身投靠的必然结果。

第三,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发动武装政变、杀害毛主席手段残忍,是骇人听闻的。充分暴露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狰狞面目。

他们的手段除了在《“571工程”纪要》中计划使用的制造车祸、暗杀、绑架等恐怖手段之外,在1971年9月8日到11日先后6次密谋杀害毛主席的行动时,他们提出了8种杀害毛主席的阴谋手段。

哪8种呢?

第一种是用火焰喷射器烧毛主席的火车;

第二种是用四O火箭筒和100毫米高射炮平射毛泽东主席乘坐的火车;

第三种派飞机轰炸毛泽东主席乘坐的火车;

第四种由王维国趁毛主席接见的时候,开枪杀害毛主席;

第五种是利用中央开会的机会,对毛泽东主席下毒手;

第六种是策划如果毛主席住在机场就炸附近的油库,说搞得好汽油流到火车附近连人带车都报销了,或者是趁救火的混乱之机由“教导队”冲上去杀害毛主席;

第七种办法是,策划用日本人在东北搞张作霖的办法,先把看守硕放铁路桥的工人干掉,换上看桥人的衣服,趁毛主席的火车路过的时候,用炸药把铁路桥炸掉,制造第二个皇姑屯事件;

第八种办法是策划用飞机上的机关炮,警卫营的步枪、机枪打列车,把列车打停以后,欺骗战士说上火车抓凶手,看着哪个活着就把他干掉。反革命分子林立果还以封官许愿对其同伙进行鼓劲打气,他宣布首长讲,“谁能完成这个任务,谁就是开国元勋,搞成了我在北京开10万人大会欢迎你们,那个时候你们都是国家的栋梁,有功之臣要论功行赏”。

第四,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恶活动,严重地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和统一,给我们国家的建设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如果他们谋害毛主席、武装政变的阴谋得逞,我们的国家将陷入林家父子的封建法西斯的血腥恐怖统治之中,全国将有千百万人头落地,我们的社会将会出现一个历史的大倒退。

被告人江腾蛟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参加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直接策划谋害毛主席,发动武装政变,阴谋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罪行,阴谋败露后,又犯有密谋策划跟随林彪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罪行。

江腾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1条,必须依法惩处。被告人江腾蛟在预审和历次庭审中,对自己的罪行全部供认。

他们发言后,审判长伍修权问被告人江腾蛟:“还有什么为自己辩护的?”

江腾蛟表示“低头认罪”,未为自己辩护。

接着辩护律师王舜华作辩护发言。他说:“我们认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这一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我们没有异议。

我们在研究了全案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个集团,是共同犯罪,在这个集团中,林彪、江青是为首分子,他们对这个集团的罪行应负主要责任。对于被告人江腾蛟,应当考虑到他在这个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来确定他应负的刑事责任。从法庭调查的犯罪事实可以明白地看出,被告人江腾蛟积极参与谋害毛泽东主席和策划南逃广州的阴谋活动,不过他的这一严重罪行的确是在林彪的指挥下进行的,是在林立果的直接指使下进行的,他是这一反革命活动的忠实执行者和积极参与者,他与首犯林彪、与主犯林立果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请法庭在量刑时对江腾蛟的具体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起诉书第35条指控被告人江腾蛟于1966年10月9日凌晨,搜查了上海文艺界人士赵丹、郑君里、童芷苓、陈鲤庭和顾而已的家,将查抄的东西分两次送北京叶群住处。这一罪行已由各种证据所证实。我们要提出的是:这一罪行是江青勾结叶群共同策划的。叶群让吴法宪把江腾蛟找来北京,由叶群亲自布置任务,而由江腾蛟具体执行。至于江青与叶群如何勾结、如何策划等情况,根据法庭查证的情况,江腾蛟事先并不知道,所搜查到的材料,江腾蛟送到北京后,对这批材料如何处理,他也不知道。对于这一点,我们也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第三,从查阅本案有关资料和法庭调查中可以证实,被告人江腾蛟交待罪行较早。林彪一伙于1971年9月13日凌晨叛国外逃。第二天,即9月14日,当领导上找江腾蛟谈话时他便主动交待了自己的不少罪行,写了《谋害毛主席阴谋事件的经过》的书面材料。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这是江腾蛟在不知道林彪等已外逃摔死在蒙古温都尔汗的情况下所作的交待。当时,他交待了自己的罪行,也主动揭发了林彪、叶群、林立果、周宇驰、于新野等人的罪行,这对查清本案的案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紧接着,他又对1971年3月31日林立果在上海召集的所谓‘三国四方’秘密会议的情况,作了交待。江腾蛟交待的罪行,基本上是属实的。对于江腾蛟较早的交待自己的罪行,这一点我们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江腾蛟在审理过程中是有悔罪的表现的。

他在1971年9月14日的交待中曾表示他的罪行是‘万恶不赦’的,并表示‘按党纪国法应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他承认是‘罪有应得’。最近在我们与他谈话时,他向我们表示,他对起诉书的指控只有两句话:‘一是罪有应得,应当受到人民的审判和惩罚;一是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他还说:‘在事实面前我低头认罪,认罪服法。’他在法庭上也有悔罪的表现。 我们还要提出:由于江腾蛟个人野心的恶性发展,1965年以后投靠了林彪,沦为林彪的死党,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但当我们会见他时,他悔恨自己的罪行,他说:‘我犯了罪,只有继续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他希望给他一个赎罪的机会。我们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有责任把他的要求向法庭提出,请法庭予以考虑。”

最后他总结说:“被告人江腾蛟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他的罪责是清楚的。我们提出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辩护人发言后,公诉人检察员沈家良就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身份和主要罪行进行发言。他说:“江腾蛟在林彪反革命集团活动中的地位和身份不是一般成员,是主要成员。大量事实充分证明,江腾蛟确确实实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是起主要作用的。”此外,对辩护人提出的江腾蛟的认罪态度问题,表示“没有异议”。

审判长征询律师没有补充意见后,对被告人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的陈述权,本法庭是维护被告人这个权利的。现在,你有什么最后陈述的?你可以讲。”

被告人江腾蛟说:“我没有什么辩护的,我的罪行累累,铁证如山,我只有老老实实地低头认罪、服法,愿意接受任何我应该得到的惩罚。”

他在“应当得到”这4个字上稍稍加重了语气,作为他的辩护人,律师能够觉察。

审判长伍修权宣布:“被告人江腾蛟最后简单地表明了他的意见,等候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评议后宣布判决。现在把被告人江腾蛟带下去。休庭。”对被告人江腾蛟的庭审,至此全部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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