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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既要向钱看也要向前看

美国总统选举到了现在,已经有四个州进行了初选,要在往年,各党的候选人早就确定下来了。可是,今年两党内部的候选人仍然还在厮杀得难分难解的阶段,因为那些落后者手里仍然持有大量的竞选经费,有本钱打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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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问鼎白宫除了能力,财力也是关健

2012年的总统选举,花费了70亿美元,创下历史记录。今年的选举,就目前的架式来看,毫无疑问地会远远超出四年前的记录。虽说这些经费里面,政府支出极其有限,主要来自支持者的捐助,但是捐赠的人群分布并不均衡,在1.2亿个美国家庭里面,158个家庭捐助的竞选金额几乎达到今年总统选举总数的一半。很明显,这些家庭属于超级富豪类,他们的利益诉求与普通民众不同,这样的一掷千金行为自然容易让人觉得他们另有所图。

其实自从1829年杰克逊(Andrew Jackson)总统当选开始,投票权扩大到普通民众,总统选举由原来的少数上层人物密室政治幕后交易改为向大众公开诉求,竞选经费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酬佣问题就一直存在。1872年,格兰特(Ulyssis Grant)总统竞选连任时,共和党内的一位支持者独自捐助了整个竞选总金额的四分之一。后来的老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以及1907年由参议员蒂尔曼(Ben Tillman)推动通过的蒂尔曼法案(Tillman Act)都分别曾经试图对于这样的现象做出一定的改变,但效果不彰。

现代意义上的竞选经费制度改革开始于19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选举委员会法案(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Act)以及1976年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经典案例,对于能够直接捐助候选人的金额作了限制,并且要求候选人必须定期披露经费来源。2010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United Citizen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裁定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主旨在于限制政府因为公民或者公民组织发表政治言论而打压对方的权力,由于第一修正案并没有把媒体和企业、工会等组织区分开,限制企业、工会的政治捐助容易被政府延伸为限制媒体言论自由的信道,因此原先限制这些组织捐款金额的规定违反宪法精神,必须允许企业、工会等组织自由地表达支持或反对某些候选人或者某项政策的意见——只要这些经费不是直接捐赠给候选人即可。

这一判决为企业等组织在选举中更大声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开了绿灯,由这些组织支持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PAC)由此更加活跃。只是其效果并不只是像当初自由派人士担心的那样只对共和党有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共和党也部分由此不得安宁。2012年该判决生效后的第一次总统选举,共和党内部就有前议长金里奇(Newt Gingrich)凭借有钱人士的支持和最终出线者罗姆尼(Mitt Romney)一直拼杀到2012年五月份快开党代会才认输。今年,则是不仅继续上演2012年党内残杀的戏码,而且候选人还特别多。

要想竞选总统,不仅需要一个策划文宣的团队,还需要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基层组织,因此无庸讳言,没有钱是完全行不通的。候选人第一要务就是必须确保自己资金充足,为此即使是向来骄傲自私得没有朋友的克鲁兹(Ted Cruz)对于潜在的金主也是笑脸相迎,而据知情人说希拉里前几年在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演讲时,说出来的话简直就像是该公司的忠贞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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