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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呼格案追责结果

来源:随风博客

分类: 🇨🇳 中国

发布时间:2016-02-23 09:57:59

“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用这句一千多年前的诗句来形容万民关注的呼格案后续处理结果,真是太恰当不过了。

2016年1月31日,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被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了追责,这些办案人员绝大多数被处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与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唯一例外,是时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另案处理)。至此,从案发到现在20年,从冤案浮出水面(2005年12月16日,《内蒙古法制报》报道了“4•9女尸案”的后续和经过,指出真正凶手应为赵志红而非呼格吉勒图),到现在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也经历了十年有余,而对比呼案从案发到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仅用了62天,相比对一个生命的草率灭杀,纠正我们对冤案的处理,追究肇事者责任的过程无疑是“谨慎”多了,这也可算一个“进步”了吧。

我们再来看看媒体公布的处理结果,这在上文已有概括,不再详述,但提醒注意的是:我找到的一个较为详细的权威报道是新华网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2/01/c_128688928.htm----再详细的,恕我愚笨,找不到----公开媒体仅此而已),里面只提供了责任人的姓名、时任职务、所获处分----称得上是行文简洁,惜墨如“白金”了。还能再说得简单点吗?作为一个公民,我更关心的是:这个案子是怎样一步一步制造出来的,每个关键环节都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具体责任人在每个环节都作了些什么,给他们的定罪,实事依据与法律依据都是什么・・・・・・难道这不是我们更应该从中汲取的教训吗?难道这不是我们走上依法治国路上最醒目的红灯吗?就是说,我为一个公民(尽管这个词我都觉得有点拗口),我们对这个冤案的产生过程比对责任人的处理要关注的多。相比之下,这与我们媒体报道一般案情的套路有些不一致。

总之,仅仅从这个处理结果的披露形式上,我们也处处能嗅到浓烈的文过饰非的气味。

那么,对这个案子处理结果为什么这么“千呼万唤始出来”,并且即使出来了,却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呢?

因为,从根本上说,纠正这个冤案,是被动的,是不得已而为之。

首先,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不同,中国的国家政体决定它必须维护国家司法行政的正确性,为此,不惜牺牲一些在其他社会人们普遍看重的一些东西,比如部分私有财产权,部分言论自由,自由迁徙权等等,这里面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甚至有些人的生命权,这个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三言两语很难说清楚,但很不幸,呼格吉勒图就恰恰遭遇了这些,还有许多人们都与他命运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并且,可以说几乎每个中国人都是潜在的呼格吉勒图。不然,这个是冤案,那个也是冤案,还有多少是冤案・・・・・・很可怕。而为了平息民愤,也是为了让民众对司法不公的义愤有一个减压阀,呼格案的平反和事后的追责都是必须的,但是,只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其次,司法的独立是杜绝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法律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总调度室,它必须有自己独立行使的必要保障,所以才有了“裁判上独立”和“制度上独立”,所以在西方才有了陪审团制度,美国才有了连总统也奈何不得的九个终身制大法官,香港才有了连任何人都可进行调查的廉政公署・・・・・・现阶段,中国的司法独立性很不充分,政府权力(甚至是个人意志)主导司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两根指挥棒的状态,必然导致司法依据的分歧,进而造成司法行为的混乱与矛盾,只有有了独立的司法审判权,才能在法律的领域内按照刑事诉讼法办案,按照其他法律判案。

第三,正因为司法不独立,追责牵涉面太广。太多的因素掺杂进司法领域,影响判决的进程,因此对于错误判决,追责很难----一是不可能全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二是很难分清责任的轻重,比如,一个电话,一个条子,我们都知道其作用往往比法律条文大得多,但哪个法官能说“我判的那个案子,是根据某某条子”?再说了,这些往往都是私下交易,哪能留下证据?即使有证据,那也肯定是“依法判案,严格执法,不得偏私”之类言外之意无边的东西,你能去追言外之意的责么?

第四,中国司法从业人员的道德感与责任心,不能为严格保障公民权益,一切依法办案提供必要的保障。社会道德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普遍问题,这里无需多说,但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却绝不应忽视,对于司法公正的破坏,更绝不能低估。但它的解决,依赖于社会的进步与人性的回归,这是个社会问题,表现于全社会,其解决也必须依赖全社会,绝不是搞个什么运动觉能解决的(尽管我们一直在搞,那只是表示:“我们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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