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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 谈封闭小区的社区居民自治

人在社会中生存是离不开各种“群”的,计划经济时代城市中的居民所依附的“群体”主要是单位,自己在某单位中,或是主要亲属在某单位,这样就有了在“单位家属院”居住的条件。政府通过“单位”实现对“人”的管理,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基本上离不开“单位”。尤其一个城市新区主要围绕企业来发展,有“企业办社会”之说。城市居民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单位”难以覆盖全部城市居民,尤其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城镇,于是有了街道办事处作为补充,再加上全国施行的户籍制度,粮食统一供给制度,我国建成了历史上对人管理最严密的“网络”。这样一个制度带来什么后果,是否方便人们生存,是否尊重了人的权利,是否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些是留给政治学家们去讨论的问题。这里谈的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城市居民最基础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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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放后社区自治能否存在将存疑

人在社会中生存,一是渴望自由,无拘无束,个人隐私得到保护;二是希望在“群体”中生活,得到相互帮助。同时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不可能直接面对一个个的“个人”,需要基层群体的存在,同一片居住区的居民也就形成了社会最基层的“群”。这个“群”可以讲是社会的“细胞”,社会平稳有序离不开这个“社会细胞”的健康存在。过去在同一片居住区居民往往是在同一单位工作,都具有当地的户籍,“单位”承担了一部分社会“细胞”的功能,随着政企分离和民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随之丧失。同时人员流动十分普遍,用户籍制度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所剩无几。改革开放三十余年,计划经济形势下对社会“细胞”的管理模式已经千疮百孔,基本上是不存在了。今天我们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提倡依法治国,城市居民居住的“权益”如何保障就成了问题。立法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人大代表的选出是按“单位”呢?还是按居住地呢?居民住房商品化了,经济利益如何保障呢?这些都需要社会“细胞”的健康地存在。

现在实行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不少人也得到了住房的所有权,多数商品房都是成片开发,建成后都有明确的栅栏边界,门口有保安,而且公寓式的住宅有一种“天然”将大家组织起来的作用,大家虽然工作各不相同,原先也互不认识,但都拥有的物业权利使大家有了组织起来的基础。人是“活动”的,而住宅是“永久”的,依据居住的物业作为居民相互联系的基础是比较现实的。“业主委员会”是在共同的经济利益基础上自我组织起来的民间社团组织,应当是有活力的,是可以作为被激活的社会“细胞”。“业主委员会”作为城市基层居民区的自我管理机构是合适的,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完成一些琐碎社会工作。

也许人们会说,“社区”就是社会基层组织,这似乎是明摆的,但经不起进一步的推敲。谈到社区很自然想到“街道办事处”,它似乎是民政部门(行政序列)最基层的单位。大量的,琐碎的民间事务都由它来管理,有些权力也多是和司法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是成双派出的“单位”。计划经济时期,不少个体经营者和小作坊、小工厂都归“街道企业”,改革开放后基本上都实行了个体承包,成了“民营企业”,“街道”就不再和经济有太多联系。随着城市的扩大,人口的增多,“社区”这一名词使用越来越频繁,但这“社区”是一个泛谈的地理概念呢?还是一个“组织”呢?如果是个“组织”,是凭什么界定其成员呢?其“头头”是如何产生的呢?这“社区”和“街道”有什么异同呢?“社区”和“居委会”又是什么关系呢?这“社区”是否是“街道办事处”下面的分支呢?现在到处有“社区医院”、“社区养老院”、“社区幼儿园”等等的招牌,这些“医院”、“养老院”、“家么要政服务”等等收费的服务机构凭什么和为什加上这“社区”二字呢?这些服务机构不加这二字是否就不能在这里开业呢?如果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这显然“社区”是垄断这一区域的一些服务业(包括商业)的“单位”,如果这样的话,“社区”更应当明明白白告知自己管辖的范围是哪些,尤其是需要讲清楚这“权力”是如何获得的。

“社区”是越来越使用频繁的名词,我们有必要规范“社区”的定义,依法治国就必须要使用明确的概念。如果清楚了“社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行政机构”,我们就要清楚地界定它的权力范围,不能够随意越权。更不能只要权利不负责任!如果我们将“社区”定义为城市居民区,划定社区应当以城市地理划分和居民物业联系起来确定,也就是“社区”应当是以某一区域以住宅为基础,由当地居民自我组织起来的松散“社会团体”,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社会“细胞”。居民区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这种属性,激活社会的“细胞”也就是健全城市普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但在实践中,成立并运行较好的业主委员会并不多,分析原因有下面几点。

社会最基层的“群体”是不可缺少的,在农村多少有家庭宗法制度的残余,过去宗法制度在农村起到很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对农村宗法制度打击很大,至今农村自我组织管理能力很差,造成农村环境恶化。城市人口来自各地,缺少天然的亲缘关系,民众对这种松散的基层的“民间组织”存在的必要性认识又很差,同样没有居民的自我组织。今天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居民基层管理成了城市管理的“短板”,社区居民主动自我组织起来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政府也看到这一点,在社区组织上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以居委会的名义直接在居民区开设办公室,委派人员做这里的管理人员。这种自上而下委派的人员缺少工作的主动性和公信力,加上政府也不可能有稳定的财力来支持基层社区工作者,这种既不是政府行政编制,又带有行政特点的居民组织依然是形同虚设,不可能是健全的社会“细胞”。因为有了“居委会”,似乎居民就已经完成了“组织起来”,业主委员会反而成了可有可无的组织。古语说得好,“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对“居委会”、“街道办”、“社区”、“业主委员会”这一系列名称概念,我们必须要理清楚,它的定义是什么?它的内容范围是什么?是独立的,还是链条中的……,各自的权益和责任是什么?这些搞清楚了,才可能有“依法治国”。我们要让社会有序发展,请从社会的“细胞”开始,让这个“细胞”清清楚楚!

现在这种公寓式商品房户与户之间不可能切断相互联系,成立业委会本是自然而必需的。媒体也多次曝光由于没有业委会或在筹建业委会过程中出现的业主与物业管理者发生冲突的新闻,而且往往是双方都没有好的结果。从逻辑上讲,没有业委会就相当于雇佣物业管理人员的“主人”的缺失,这对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们来讲是很大隐患。一个小区的业主都是谁是清楚的,由他们推举出的业委会(业主委员会)是民众自组织起来的“社团”,虽然这个社团在社会上的影响是极微弱的,结构是很松散的,但毕竟摆脱了行政束缚,是社会最基础的民主社团。它对基层实现自我管理,实现分散的居民与政府行政的对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们早就习惯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对业委会的成立缺少认识和信心。常使业委会难产,也发挥不了作用。

笔者所在小区建设周期拖得较长,开发商为了销售在网上设立了一个相互交流的“论坛”,从这里可以看到一些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是比较热情的,但始终在论坛没有成为“气候”,其原因是很少有人认真谈论相关的问题,就是有也停留在“虚拟”中,没有“落实”。一个小区的居民能够组织起来,必须要有交流的“平台”,对于一个小区来讲,最直接就是入门处的告示板。但起的作用太小了,就现在的经济和媒体技术情况完全可以办一份小区的“报纸”,再利用网络的微信群,充分展开物业和居民(业主)之间的互动,一定要让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熄灭在萌发的初期。但要注意的是只有微信平台是不够的,没有“郑重的承诺”感,必须要有“白纸黑字”。这样简单一份“报纸”也可以为小区周边商铺做“广告”来得到所需的一点成本支出。可惜业主们和物业并没有人来做这这件工作。没有公众舆论的平台,也不可能使居民们组织起来。笔者就经历过一个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没有交流平台,邻居们每天见面点头,有时发点对小区管理工作不满意的牢骚,也有人想通过老乡关系私下串联来参与业委会的成立。这种没有“交流平台”的业主们只能是一盆散沙,业主委员会最终是成立了,但是在行政(居委会)干预下,通过认真地走“选举”过场而成立的,结果是同一居住小区有“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两块牌子,而后者是前者一手炮制出来的。这样两个虚虚实实的“机构”除去显示中国行政机构的特色外,对居民区域的建设都没有什么作用,有利互争,遇事互推,起不到是一个被激活的社会“细胞”的作用。民间组织多少总会和“权”、“利”有联系,虽然大的方面和行政机构的管理目标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在小问题上出现冲突,业委会和深入到基层的行政组织彼此应当划清自己的权利边界,不仅自己要走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里,同时也需要指出对方“越界”的地方,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例如居委会来操纵和组织业委会的选举,业委会的成立要经过居委会的批准,都是不合适的做法。

当前这种分散出售公寓式楼房住宅的方式是不重视市场经济规则的,忽视了市场经济下出售的“商品”必须是完整清晰的,而楼房分开出售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从理论上讲,开发商在开发一片小区时地界范围是很明确的,房屋建成之后应当整体出售给由各个购房者组织起来的“团体”,业主的“产权”以在“团体”中所占“份额”来间接体现。这种“团购”性质使得在小区没有建成时就应该有“业主委员会”,业主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监督小区的建设,并在入住后实现对小区的有效管理。如果我们有完整的市场经济规则的意识,开发商对房屋的销售实际上是寻找这片土地的“新主人”,当这“新主人”是分散的,就必须设法将他们组织起来,选出“法人”来,也就是组织“业委会”才应该是开发商的“销售工作”。没有组织起来就卖给分散的个人,实际上带有“商业欺诈”的成分,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分散的个人没有力量去解决将来“小区”遇到的问题。例如要建设从小区穿过道路,应该是由谁去表态呢?业主如何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与民主也有一定的互动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势必要促使民主法制的健全。民主也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处在进一步改革开放时期,如果只是看到涉及全社会的问题,则会感到很难去做什么,如果我们检查一下有关民生的衣食住行,很多都是和改革开放有联系的,成立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就是值得大家思考和去行动的问题。

民主,离我们既远又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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