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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官伤害事件及其三大教训

德国对法官安全防患意识的专门培训不足。尽管有报道显示,下萨克森等州在2015年开展了对司法人员安全意识的专门培训,但此种培训只是零星开展,并未得以全面推广

周子实l文

德国马普刑法所博士生

和美国类似,德国等大陆法系的司法人员也遭遇不同程度的安全威胁。法官Schwind就声称,在经历过多次威胁后,她已不敢将自己的名字贴在办公室的门口。

尽管司法人员安全威胁事件层出不穷,德国国内也有全面改革司法安保体制的呼声,但从整体而言,仍然体现为小修小补,上层的重视程度不够。德国经验对于我国司法人员安全保障体制的改革而言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教训。

德奥等国司法人员伤害事件

在大陆法系的德国,司法人员因为办理案件而遭遇当事人报复的情形并不鲜见,“血洗”法庭的惨烈案件也时有发生,而当事人不满判决成为了袭击法官的主因。

德国法官协会的统计显示,1974年至2014年,德国法庭上共发生了118起暴力犯罪,其中50起造成了伤亡;死者中,法官与检察官共7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3人。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数据并未将轻微暴力、恐吓等情况计算在内。

在奥地利,2011年共86名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遭受到了当事人恐吓与威胁。

在瑞士,联邦法官遭遇到越来越多的恐吓与勒索。联邦刑事法院的法官每年不仅要多次寻求警方保护,还配备了一罐胡椒喷雾与一根高亮手电筒用以防身。

1994年3月9日在小城奥伊斯基辛发生的枪击事件,恐怕是德国历史上最惨烈的法庭血案。

凶手Mikolajczyk因伤害他的前女友而被奥伊斯基辛地区法院的法官判决支付7200马克的罚金。他在得知判决结果后离开法庭,在走廊用手枪杀害了他的前女友;随后他回到法庭,杀害了庭审法官Schäfer,又继续开枪射击了多名在场者,包括多名与此案无关的人,导致其中4人死亡。

最后,他引爆了自制炸弹,自杀身亡。他的恶行造成了包括自己在内的7人死亡、8人受伤的惨重后果。

1998年德国连续发生了两起血案。在一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枪击了检察官,造成其重伤,然后饮弹自尽。一个月后,在一场民事诉讼中,69岁的非裔男子连开五枪射杀了法官,然而再自杀。

2005年,汉堡市的一名阿拉伯裔男子认为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审判,在刑满释放之后十日冲入当年将其判刑的法官所在的政府建筑中,将其刺成重伤。

最近一场震惊德国的法庭枪杀案是发生于2012年1月11日的达豪案。在一场刑事庭审中,55岁的被告人不满判决结果,在法庭上掏枪杀害了作为起诉方的检察官,并企图射击法官、律师和书记员但未遂。凶手被制服,声称动机是“憎恶司法以及长久被不公正对待的感觉”。该案爆发后,多州加强了法院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奥地利也有类似的轰动性案件。2009年,一名57岁的男子因不满离婚判决,醉酒后冲入法院,向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询问作出该判决的法官身在何处。该工作人员发现有异,便呼叫其上司,并试图让该男子冷静下来。结果,男子被惹怒,用手枪射击该工作人员头部,致其死亡。

德奥等国的应对措施

法庭暴力事件的频发,使得德国政府开始重视法院内的安全问题;而具有轰动性的法庭血案的发生,更促使政府进行大手笔的投入。

安检设施、监视设备、紧急按钮、警报软件、更先进的门窗以及更多的安保人员,德国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措施主要涉及的是硬件的提升,但也同时加强了安全培训,从思想上武装司法工作人员。

在法院入口进行安全检查,是最为重要的措施。这一作法在德国的许多州已得到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1年,黑森州73栋法院建筑已有33栋安装了安检设备,其严格程度甚至高于机场,全年共扣押2400把枪支;2012年达豪案发生后,州司法部门要求在未来所有法院建筑内均安装。

2015年,一名男子携带来福枪及50发子弹进入汉诺威州法院,幸好在入口处被安检人员及时发现,不过这也引起了当地法官的集体恐慌。

德国有些州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比如,下萨克森州的司法部长在接受质询时就透漏,2015年该州司法部先后在13所法院进行了面向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并举办了4场相关活动。

奥地利的情形也类似。2009年醉酒射杀案中,凶手之所以得逞,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低级别法院缺少安全设施。该案发生后,奥地利的安全方针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幅提升了法院的安全标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在部分法院设立危机处理部门,进行警报与疏散演习,法院入口的安检设施建设更是重中之重,并发挥了良好的效果。

2010年,奥地利各法院总共扣押了374把枪支、39862件锐器和112020件其他危险物品。2011年,法院共扣押了403把枪支以及5万多件刀、警棍与指节铜套;在维也纳与林茨两个行政区,法院安检阻截的危险物品高达17万件,连指甲锉都被视为危险物品。

德国经验的三大教训

尽管司法人员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德国国内也有全面改革司法安保体制的呼声,但从整体而言,仍然体现为小修小补,上层的重视程度不够。具体而言,德国的教训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德国的司法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领导机构,而是由司法系统自我分散地运作。地方法院的安保并非联邦政府的负责范围,而是由各州自行负责,因此各州都有自己的政策,安保程度不一。

其次,德国在司法人员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相对不足。在司法人员案件事件频发的背景之下,德国不少法院都升级了安检设备。不过,这项对司法人员人身安全最基本的保障措施都面临经费不足的窘境,低级别法院的安全漏洞极大,比如在巴伐利亚州,2012年时安检措施仅存在于大城市或高级别的法院,那些小城市的低级别法院则因为财力与人力的缺乏而没有安装。

最后,德国对法官安全防患意识的专门培训不足。尽管有报道显示,下萨克森等州在2015年开展了对司法人员安全意识的专门培训,但此种培训只是零星开展,并未得以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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