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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支持“挺梁”抗议游行?

首先说明一下,“挺梁“是指争取梁警官得到公正判决,而不是指支持梁警官工作失误,本来这种解释是多余的废话,可是考虑到中国大陆出来的人没有受过多少正常的文科教育,很多常识性认识都有可能成为某些大陆华人的盲点,有时候多余的废话不能省去不讲。

我是在万维博客作者解滨的博客里第一次读到有关梁案判决的新闻,之后,我去雅虎网站查找了相关报道,核实了梁警官被判罪的新闻,我看到的那一则雅虎报道说,梁警官是NYPD史上第一位被判误杀有罪的警察,从我现在了解的事实看,正确的说法或许应该是NYPD史上第一位被判manslaughter的警察,我本能地感到此案有不公平的可能,或许与种族有关,如果之前的误杀都无罪,为什么第一位被判有罪的是华裔?尤其是当我进一步得知梁警官是走火反弹造成误杀,不是有意瞄准误杀,而近年来好几例上了美国主流新闻的警察有意瞄准误杀案,最后都没有被起诉,我的第一感觉可以说由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实。在过去几周里,我了解到更多相关事实,比如,梁警官并非NYPD有史以来第一位被判有罪的警官,而是1999年后,第二个因误杀被判罪的警官。尽管如此,梁警官案的不公平性在我看来仍然很明显。自1999年以来,NYPD至少有175起警察误杀案件,在175起误杀案中,一个无意误杀案成为被判有罪的两个案件之一,这当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难道不让人警觉?在梁警官被判罪之前的另一起NYPD警察被判有罪案是Bryan Conroy案,Bryan Conroy误杀案与梁案的性质非常不同,依我看,前者的错误要恶劣得多。该案发生在2003年5月,当时警官Bryan Conroy在纽约一个仓库执行便衣任务,查处违法复制CD和DVD的商业活动,算不上是多么危险的犯罪类型,当Bryan Conroy正在翻查一个装满CD的货桶时,一位来自非洲西部的新移民来仓库上班,与穿着邮局制服的Bryan Conroy撞上,在不知对方是警察的情况下,这位英语水平有限的无辜非裔大概以为自己撞上小偷了,掉头就跑,被Bryan Conroy从背后追杀,连中四枪,当场死亡。2005年,Bryan Conroy被法庭判处过失杀人罪(negligent homicide),量刑时则被从轻处理,最后并没有实际坐牢。这个negligent homicide,比起梁警官得到的2nd degree manslaughter罪来讲,要轻得多,前者最高刑期仅为4年,后者刑期则可以高达15年。另外,在梁案发生的同一年,NYPD还有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警察误杀案件,2014年,NYPD警官Daniel Pantaleo用被NYPD明文禁止的掐喉手法制服一位没有对警察有挑衅行为的黑人,造成黑人死亡,事后警察工会宣称Daniel Pantaleo没有使用掐喉手法,但路人有视频为证,贴到网上,广为流传,可是检察官还是决定不起诉。一个有意过度使用暴力致死的案子都不被起诉,而一个无意的事故却被起诉被判罪,其中的不公让人无言以对。需要点明的是,Bryan Conroy和Daniel Pantaleo都是白人警官。

对梁警官案,从我现在所了解到的细节看,检察官的很多指控都有问题。案发时,梁警官和搭档正在全纽约罪案最多的公租楼之一中做垂直巡逻,当梁警官顶开楼梯门,进入最高层八楼的楼梯时,在一片漆黑中,梁警官的枪突然响了,子弹打到了八楼的墙上,枪响之后,梁警官与搭档开始寻找弹头,根本没有想到子弹在八楼墙上反弹后射中了在七楼楼梯上的一位过路黑人年轻人格里,中弹的格里居然还从七楼跑到五楼,然后才倒地,不省人事,两位警官听到有人下楼的声音以及女人的喊叫,但有好几分钟都没意识到是有人中弹了,等到他们下到五楼,发现格里中弹时,格里的女友正在给男友做口对口人工呼吸,梁警官和搭档都不觉得自己可以做得更好,所以都没有要求换自己来做人工呼吸抢救。检查官指控梁警官寻找子弹头是为了cover-up,可其实在寻找子弹头时,梁警官还根本不知道有人中弹,检查官的指控还说梁是故意开了这一枪,梁警官则辩解说自己是因为紧张而意外扣动扳机,依我看,既然这一枪打在墙上,意外走火说难道不是更合理的解释?梁警官为什么要故意朝墙打一枪?再说就算故意朝墙打一枪,能算得上是犯罪行为吗?梁警官被起诉的罪状还不止因为枪走火,梁警官在枪走火之后的行为也是他被起诉方列为罪状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他寻找子弹头,没有及时打911,没有进行抢救等等,问题是当时与梁警官一起的白人警官搭档,在事故过后,也与梁警官一起找子弹头,也没有打911,没有进行抢救,就是说枪响过后,两位警察的表现并没有什么不相同,但一位警察的行为被指控为犯罪行为,另一位却被明确告知不必负任何刑事责任,这种随意性难道不也说明这个案件有很大的不公平性?

有人说,陪审团(Jury)由12人组成,判决结果必须是12个人一致同意,不可能12个人都有种族歧视。这种说法是对人性的不了解,12个人当中,有时可能有几个人有alpha male的特征,就是很强势类型的人,总是很坚信自己的想法,很坚持自己的观点,其余的人正好是一些比较愿意与人配合的人,12个人的观点就很容易被几个比较强势的人左右,美国司法史上过去也不是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另外,这些陪审员们很可能都受到最近舆论的影响,觉得这是一个判警察有罪的方便案件,使梁警官不幸成为替罪羊。如果12个人的陪审团制度真的就能绝对保证美国司法不出错,那美国司法就应该没有冤假错案了,那可能吗?哪怕美国的司法体制是人类最完美的体制,由人来执行就有可能出错,所以,不能说因为体制合理,就否定有出错的可能,体制再合理,人总是有缺陷的,人的缺陷之一就是对与自己特性不同的种族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容易缺乏理解,比如有些白人可能不喜欢东方人讲话时的身体语言(body language),因此会更容易倾向于认为东方人的辩解是在撒谎,还有一些其他白人偏好可能引起的观点倾斜,这里我就政治正确一下,不说了。总之,我们判断是否有歧视,不能以为歧视一定是赤裸裸的、或有意识的,在今天的美国,歧视往往是隐形的、是潜意识的。据报道,这12个人里,11位是白人,一位是黑人,没有一个华人,在纽约这样的城市,12个陪审员,居然没有一个华人,这恐怕也给我们华人敲了一个警钟,那就是眼睛不要只盯着口袋里的几个钱,权利和义务也事关个人利益,不可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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