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十倍索赔”:“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记者3月上旬跟随有20年打假经验的“职业打假人”杨连弟亲历打假全程。
当日,杨连弟接到“线人”发来“北京百盛购物商城太阳宫店超市糕点柜台或有过期食品”的短信提示,随即前往柜台。经仔细查找,他发现标价118元/盒的“南腿”四方盒糕点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5日,保质期为60天,已过期数天。随后,杨连弟一口气把八盒同品牌糕点一股脑放上购物车、奔向收银台、交款944元、开具发票・・・・・・
之后,杨连弟迅速找到商家,开始“唇枪舌剑”的索赔博弈:“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过期食品应10倍赔偿。”超市负责人回答:“法律是说10倍,但非必须10倍。”杨回应:“法律是不打折扣的”・・・・・・经过质疑、扯皮、讨价还价等道道关卡,杨连弟依靠丰富的打假积淀最终获得约十倍赔偿金共9400元。
杨连弟提醒消费者,索赔时要保存好证据,“我曾吃亏,拿着发票原件索赔,商家说拿过来核对,便把发票搁嘴里吞了,证据没了,我就傻了。”此外,一定要通过商场客服走正式投诉程序,开具调解书和调解记录,不能私下与生产厂家达成协议。
【法条】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李维律师说,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了“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
李维介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管理等部门可根据情节对违法经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假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者之一、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使更多职业打假人投身打假索赔,他们是“法律下的蛋”,弥补了仅靠行政机关打假的不足,作用很大、效果明显。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升消费品品质,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会有更多的人加入打假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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