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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院修民法 遗嘱必须亲自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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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会31日通过”民法继承编”及”民法继承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遗嘱不可盖章、指印,必须亲自签名;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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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行政院修民法遗嘱必须亲自签名

名人过世后,子女因遗嘱争产屡见不鲜。法务部表示,结合近年来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经验,将民法继承编及施行法做全面检讨、修正,不仅完备国家继承制度,更可促进人民身分法上权益的保障。

草案明订遗嘱的签名方式,不得以盖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之。

又为了因应信息时代,草案明订,除了自书遗嘱外,得以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制作的书面代之;另规范因听觉、声音、语言功能障碍而无法陈述或口述者,可以透过通译传译制作遗嘱。

草案也增订,若是因天灾或其他不可避之事变时,于当时指定见证人显有困难,遗嘱人以录音或影音记录遗嘱内容所作成的口授遗嘱,得不适用见证人之规定;但于天灾或不可避之事变终止后,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时,该遗嘱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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