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版两岸监督条例草案出炉,定名为“两岸订定协议监督条例”,1日早送进立法院党团会议讨论,力拼下周交付委员会审查。不过草案内容包含国会“限期审查”及审查逾期未完成“自动生效”设计,反对团体直批如同“张庆忠条款”;社民党也质疑,“自动生效”是地雷区,有3•18运的前车之鉴,“不明白民进党为何还要挖坑给自己跳?”

民进党两岸监督条例草案内容包含国会“限期审查”及审查逾期未完成“自动生效”设计遭批(图源:VCG)
根据曝光的民进党版本,草案第六条明订,立法院对协议草案之审查,应于90日内完成;对协议文本之审查,应于30日内完成,但得经决议延展10日;协议草案与协议文本之审查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同意。
目前行政院已送立法院审查的监督条例草案,全名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民进党版名称既避开“两国论”的用辞,也未沿用政院版“一国两区”的概念,直接以“两岸”称呼台湾与大陆;两版本的内容,都在协议未签署阶段,纳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也均未对谈判人员课以刑责。
不过,政院版监督条例,并未对协议送立法院审查订定审查期限;陆委会也曾澄清,两岸签署的所有协议,依法都要送立法院,只是依协议内容是否涉及法律修正或应以法律订定,有立院审议和备查之别,“绝对没有‘自动生效’的字眼”。
“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赖中强表示,若民进党团通过“协议文本之审议,应于30日完成,必要时,得经决议展延10日,逾期未完成视为同意”这条条文,他要请问“这跟张庆忠的行为,真的有差吗?”
对于民间团体及他党的批评,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说,1日在党团会议会讨论。
《自由时报》报道称,经济民主连合3月29日召开记者会,提出民进党版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的三大缺失,经民连召集人赖中强要求,“协议文本未完成审查,视为同意”这样的“张庆忠条款”,绝对不能在草案中出现,也盼民进党记得当年支持民间版监督条例的承诺。
对此,内政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陈其迈表示,若有意见在审查会还可以来讨论,条文要看整体配套,不能只单看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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