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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问题或成中国政改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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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经济上产生了飞跃,GDP登上了世界第二的台阶。但在发展过程中因改革不到位,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给社会积累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不仅严重滞制于进一步的发展,还将危及社会稳定。下面浅析中国社会存在的,并急需在“政改”中优先解决的几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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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权”(即特权、民权、公权、私权)问题

特权:由皇权社会“官本位”意识遗传下来的特权,是公众最为关注、社会普遍诟病的问题。因为它违反了“人人生来平等”的普世价值观,是腐朽帝制的留下的“残渣余孽”,也是形成官民对立的一大重要成因。十八大后,党中央作出“八项决定”,其实质是在一定程度上向特权挑战。社会反应强烈,也很得民心,但还远远不够。在此基础上,如果我们能够全面清理、坚决废除不合理的特权,并且建立起严格的监督权力的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也为规范官员的待遇、约束官员的行为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权:民权是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授权。它明确了不断拓展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的途径和范围。在这方面,如果没有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等配套制度贯穿一线,是做不到的。

公权:公权是执政党最具挑战性的难题之一。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惩处了大量的违法乱纪的党政官员。但是,公权滥用、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的问题还是不断泛化、蔓延。如何构建有效约束公权的制度框架和公正廉洁的公权力运行环境,已经刻不容缓。用发展的眼光看,不建立这样的制度,我们的体制就会一直处于民众的不断质疑之中。这是党在今后“大考”中权重最大,分数最高的必答题。

私权:中国宪法已经确立了包括保护私人财产在内的保护私权的法律原则,我们的公共治理和现代法治就必须依法保护私权。社会主义中国理当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被惩罚。确立这样的法制理念,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才不会偏离大的方向。

因此,“四权”问题的目标归结起来就是:废除特权;弘扬民权;约束公权;保护私权。

二、既得利益集团问题

既得利益集团是改革开放派生出来的新事物。所谓“既得利益集团”,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权力或垄断获取巨额利益,由此形成边界清晰、相对稳定的群体聚集效应的团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个:

一是既得利益集团及其行为常与公权力紧密联系,权力影响力大,具备足够的权力资源;

二是有的既得利益集团,看似表面不直接掌握很大的行政权,但能够背靠权力资源,形成市场或行业的垄断能力;

三是有些利益集团在某一领域处于主导地位,能够强力左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并具备渗透政府决策的能力;

四是通过利益关联,逐步形成群体边界,进而攫取集团利益;既得利益集团有四种负面效应:一为权力、资本、资源的三者叠加;二为垄断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三为直接影响、甚至左右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公共政策沦为自身利益的工具;四为与民众发生利益矛盾,形成情绪对立和心理障碍。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肯定地说,当前中国社会的三大冲突:官民冲突、劳资冲突、贫富冲突,都是社会公众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又按定义的权贵资本主义所产生的途径,既得利益集团发展下去,必定会滑向世袭寡头型国家或分赃式的资本主义社会(即权贵资本主义)。这样实质上中国当今社会的“三大冲突”,终会归结到民众与“权贵”的冲突。真有点像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社会的对峙情景,前车之鉴啊。

因此,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必须从改革公权力入手:一是,严格管控官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官员的职业操守,割断政府官员与商业活动的制度联系;二是,启动国有垄断行业的制度改革,改变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体系,废除向党政官员输送不合理利益的链条;三是,严格实行官员财产的申报制度和公示制度,增强民众监督力度;四是,广泛实行官员差额选任制度,给党员、公民选择党政重要官员的更多权利;

三、“灰色”权力地带问题

灰色权力地带包括“灰色权力”、“灰色资本”、“灰色暴利”。

灰色权力:灰色权力指借助公权的影响力、甚至是公权力的运作,党政官员的子女、配偶、亲戚、朋友等,在市场中或者暗地里,通过获取、倒卖、资本运作、不公平交易稀缺资源,获得巨额利益的权力行为。

灰色资本:灰色资本指借助权力影响力,获得稀缺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资本的运营权。其本质是一种由公权力转化而来的资本支配形态。

灰色暴利:灰色暴利是指行使灰色权力或运作灰色资本而产生的巨大利益。它可以使一个人或少数人不通过自身努力而实现“一夜暴富”。

因此,要铲除“三灰”现象必须限制公权力的市场活动空间,则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重新定义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最关键的是不能把国有资本同国有企业混为一谈。正确的理解和定位是:国有资本在国家的关键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不等于国有企业必须垄断某些行业,更不能通过垄断保护国有企业,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竟争原则。若须设立由国家独资的国有公共企业,应该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以便从源头上釜底抽薪,有效地阻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二要制定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公正地保护各类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地开展经济活动。依法办事,反对“以公压民”、“以大欺小”,严格约束公权力介入市场资本的并购等商业活动,最大限度地防止灰色权力的形成。

三要严格管束党政官员涉猎商业活动。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可行的制度框架,规范党政官员的从政行为,包括他们离退之后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并且真正执行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和有关规范。

四要限制党政机构重要官员的配偶、子女参与商业活动。切断他们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商业联系,从根本上消除灰色权力地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在这方面,许多国家早已实行严格管控。特别是在官员担任要职期间,更是如此。中国与西方国家的重大区别在于,中国的党政官员没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在西方国家,权力很大的政务官,都是随着政党而进退。而中国则不是,对于中国的领导干部来说,别说乡镇级别的官员,就是县一级的主要领导,当他们升迁到省市、部委乃至更高的领导职位之后,其多年的从政经历,完全可能形成与其利益攸关的庞大权力关系网络。一旦领导者个人的思想防线失守,腐败的领导者就会成为灰色权力的重要载体,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兴风作浪,危害一方社会。这从已被打下的“大老虎”身上,无一人能脱离这个“间隙”。如何从源头上防止灰色权力的产生、蔓延,已成为当今反腐与政治改革的核心问题。

五要改革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方式。构建遏制灰色权力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取消国有企业实际存在或套用的行政级别,建立国有资本运营者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的队伍,减少党政机构官员与国有企业领导者之间的调动。少数确实需要在国有企业监事会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或者再回到党政机构任职的官员,一律不得拿高薪。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其工资待遇最好限制在同等公职人员区别不大的范围之内。

四、政府的特殊利益问题

中共的宗旨定义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随着既得利益集团的产生,他在很多方面与政府有着密切的利益关联,正在朝着政府的特殊利益演变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发展下去政府乃至国家就会走向与民争利的对立面。其原因有四:一不符合政府权力的来源;二不符合主权在民的基本理念;三是若承认政府拥有特殊利益并且可以最大化,即是对公众利益的亵渎;四是与执政党的理念格格不入;

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国家有两种具体的职能:一是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二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两种职能有时是相互矛盾的。根据诺斯的理论,不同的国家侧重其中的一种职能,从而把国家区分为三种类型,即:中性、契约性和掠夺性。

在他看来,属于前两种类型的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国家。这类国家能够有效地提供产权制度安排,平衡各种利益集团的利弊得失。而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是后一种国家。这类国家以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为己任,无心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在应对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时候,更倾向于捍卫统治者自身的利益。由此,作为判别人民政府应有四个条件:

一是政府确有自身的利益,这就是国家的利益;

二是当政府利益同国家利益相向时,与人民的整体利益肯定也是一致的;

三是政府如果把自身利益异化为不予它者分享的特殊利益,特别是追逐仅仅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就是失去代表人民利益的内涵,侵害到公众利益了;

四是政府如果把自己独享的特殊利益演变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政府乃至国家就会走向与民众对抗的局面,国家性质也就改变了;

在现实社会中,不少政府机构谋取自身的特殊利益却是人们都能看到的现象。

在中国,根据中国国体裁定:政府既是国家利益的执行者,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从理论上来说,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存在着根本地一致性;但从实际来看,两者时常又表现为有冲突的一面;例如,目前国、民间持有的财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反映到分配领域,就会形成国家利益同人民利益相冲突的一面。因此,既要看到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又要看到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冲突点,而且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后者。

比如,中国维稳人员众多,费用也很高。根据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披露,全国的公共安全费用支出已经高于了当年的军费开支。这是很惊人的数字,相当于国家供养着两支军队。对外的一支是“保家卫国”,这无可非议。而对内“维稳”,有必要搞得这么“强大”吗?其实,只需政府尊重宪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冲突,即可带来“国泰民安”的祥和景象,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稳”问题。否则,“维稳”费用再高都无济于事。

再说,维护国家利益与提供人民福利的关系:国家利益往往给政府追求自身特殊利益提供了很大的制度空间和政策空间。有些地方政府特别容易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行谋求自身特殊利益最大化之实。从而把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割裂开来,有时国家利益至上也就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侵害群众利益的理由,有的还成了一部分人隐形分享的既得利益。这样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力,表面上看似以局部的所谓“讲政治”为由头,实行的却是操控司法当工具来谋求一己私利的行为。比如,发生在各地征地中的强拆、强占等现象就具有典型代表性。所以,从根本性上来讲维护国家利益与提供人民福利的指向性是一致的,这是“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属性。任何从本质上拆分国家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行为,都是别有用心企图谋私利的行为。

因此,政府的行为是否端正、制定的公共政策能否代表公平正义,理所当然地成为人们衡量某个政府优劣的重要尺度,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某个政府是否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重要指标。

其实,在中国一些政府机构内存在着自身特殊利益的表象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政府过度主导经济领域,导致政府与民争利。例如,政府招商引资或直接投资,独自经营城市,独揽土地的征用与出让大权等。当政府在城市周边拿地越来越困难时,一些地方政府将手伸向了农村。因为,农民都知道土地能够增值。而政府之前采取的城市化发展模式,形成了对农民的双重盘剥:一方面,农村向城市源源不断地提供廉价劳动力,农民工进城却没有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城市化变成圈地化。地方政府独占土地的增值收益,把农民则排斥在外。

政府与民争利还表现在,政府过多开办国有企业垄断资源。国企官员和员工享受高薪待遇。实质上是把国企全民所有制变相为政府的特殊所有制了。其实,政府主导国有企业,应该将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市场不能涉及或难以涉及的公共领域,并且退出竞争性领域。同时,坚决废除国有企业高管层的高薪制度。对于轮回到国有企业和党政部门任职的官员,一律不得拿高薪。并且,对国企的总经理必须是公开招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待遇与国有企业的业绩挂钩。政府与民争利,强化了政府内部的特殊利益倾向,造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定化、利益个人化。

第二,政府所支撑的庞大的官员体系,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少见的。另外,中国的官员享有的特权也是“举世无双”,这些大家都能感同身受。

第三,政府的公共属性被自身的特殊利益异化。由于强势利益集团干扰太多,许多政府机构又过度关注自身利益,扭曲了社会利益格局。例如,2008年,全国垄断行业就业人群只占全国就业人群的8%,却拿走全国职工工资福利的一半薪金,形成巨大的行业不公。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损害了公共政策的公正,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可以说这些年,中国发生的许多社会群体性事件,直接或间接地与政府的公共治理不当,甚至与侵害公众利益有关,这些都是非常伤“民心”的,值得高度警惕。

根据上述情况,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革除政府特殊利益,封闭政府权力出轨的必由之路。首先,就是要破除政府可以拥有自身特殊利益并将之合法化的“惯性”思维。其次,须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条件,严格限制公共领域的政府行为。从根本上来说,政府只有不超越权力,不漠视权利,不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政府的不法行为。才能转换政府职能完善自己,才能改革成为一个人民满意的政府。这些都是为补上因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形成的“短板”效应,须急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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