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记者,在709大抓捕九个月之后,被抓的谢燕益律师的小女儿满月之际,家属得到他的消息是侦查阶段被再次延长,延长多长时间不知道,没有手续。
而709被抓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获悉被办案单位指定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全国律协常务理事、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担任周世锋的辩护人。据悉,指定市律师协会会长为政治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此为首次。




周世锋,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2015年7月10日07:30被带走,2016年1月8日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至今羁押275天,无法会见律师。周世锋的逮捕通知书上显示的办案单位为天津市公安局,但真正有决定权的可能是公安部一局(国内安全保卫局)为主的专案组。
2016年3月,全国律协评选并公布了《2011-2014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名单》,获选的首要条件是“政治素质过硬”,即“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相关链接:
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http://www.china-lawfirm.com/cn/about
全国律协常务理事: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6-04/01/content_6551406.htm?node=20908
法政牛津律所主任:http://www.fznjls.com/ls_detail.php?id=34
此外,因为709被抓的谢阳律师的妻子陈桂秋在深圳边检阻止出境后起诉边控一案,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立案,却被违法不立案、不裁定甚至材料都不收。随后,代理律师又于4月11日到广东高级法院,立案庭收下了起诉状等材料,但称是否立案还需要研究。

代理律师张磊律师发出信息说:“【陈桂秋(谢阳律师妻子)起诉边控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法不立案、不裁定甚至材料都不收的情况下,代理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经过长时间争取,广东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收下了起诉状等材料,但称是否立案还需要研究。”
【律师大抓捕】谢燕益律师最新消息(4.11)
谢燕益律师的小女满月之际,家属得到他的消息是侦查阶段被再次延长,延长多长时间不知道,没有手续。虽然他本人并不知道自己在这个世界上又多了一个牵挂他的人,但这种力量是存在的并能感知的,是高墙挡不住的爱!
不知道天地需不需要纪元,也不知道何时纪元。。黑夜寒风窜到709,摆弄乌云遮太阳。 骄傲的身驱呵护着心灵的烛光,一颗彗星划破夜空与我心灵的烛光共映光芒送来美女一枚。见证我们的自强不息。身心实践在道德的路上,走到长城外,古道边和青草一起碧连天。哈哈哈,哈。嘿,嘿嘿,黑,你接着黑,我这儿有美女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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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阳律师妻子陈桂秋就被阻止出境起诉公安部等机构】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桂秋,(基本信息公开时略)
被告一: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路1006号,负责人李长友,站长。
被告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罗湖边检站,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南,负责人元晓涛,站长。
被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14号,负责人郭声琨,部长。
被告四:湖南省公安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负责人黄关春,厅长。
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阻止原告出境之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4日,原告自被告一、二管辖之下的深圳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旅行时,被被告一、二之工作警员非法拦截,这些警员称有关公安部门认为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不准原告出境。原告询问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这些警员竟然违背最基本的行政公开原则,称不告知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不准出境的,其决定部门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故原告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将公安部列为被告。同时,原告也注意到,近期有在湖南执业的律师被阻止出境其决定部门是湖南省公安厅,因此,原告基于对现实的认知,将湖南省公安厅列入被告。需要说明的是,如此列被告的唯一一原因是被告一、二的警员在执行职务时非法的将决定不准原告出境的部门当成“国家或者私人秘密”不告知原告。
旅行、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也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所明确保障。中国参与发起和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离开任何国家的自由,包括其本国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原告作为中国公民,自然享有离开中国或者返回中国的旅行自由,相关被告阻止原告出境,非法侵犯了原告出境的合法权益。
至于被告一、二之警员所称的原告“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显属无稽之谈。原告系属大学教授,一生安分守己,与人为善,未曾有过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亦没有任何机构部门告知原告有涉及任何案件,原告也没有被任何机构采取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强制措施,原告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公民,却无辜蒙受“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污蔑,原告绝无顺受之理。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原告的丈夫谢阳律师,现因被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而被羁押超过九个月,其中有六个月时间是被强迫失踪,期间多项法定诉讼权利(与辩护律师会见、获得律师帮助、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等)被非法剥夺。但这绝对不构成原告被阻止出境的法定理由,因为:首先,原告坚信丈夫谢阳清白无辜,他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犯罪”;其次,责任自负是现代文明司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因为对谢阳律师进行侦查而对与谢阳律师业务并无任何关联的妻子(甚至子女)施加株连式恐怖,这在任何稍具有文明底线意识的社会都是骇人听闻和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天然的权利、自然和法定的基本人权,故此起诉,请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桂秋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一、原告身份证明;
二、原告被阻止出境的详细情况;
三、原告受到株连的情况;
四、原告往返罗湖口岸的交通票据;
五、本诉状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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