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湖南长沙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此案被舆论称为“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案件原告为长沙同性恋者孙文麟和其男友胡明亮,诉讼理由为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案件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图为孙文麟(右)和胡明亮。(图源:VCG)

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与胡明亮到被告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胡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据悉,工作人员指着法条告知两人,“只有一男一女才能结婚”。图为2016年4月13日,孙文麟和其男友走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孙文麟、胡明亮认为,《婚姻法》的原文并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并不是指要一男一女的异性恋才能结婚。而被告处的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错误,并混淆了“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两个概念。众所周知,“一夫一妻”是针对多妻制或者多夫制而言,“一男一女”是指性别,“一夫一妻”与“一男一女”是两回事情。图为庭审结束后两人牵手走出法院。

他们认为,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2015年12月16日,胡文鳞和代理律师石伏龙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芙蓉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中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胡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文麟、胡明亮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庭审结束后孙文麟说下一步会继续上诉,婚姻权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自己是同性恋就被剥夺,而同性婚姻合法也是婚姻自由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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