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党媒八问两高 什么贪官要判死?

声明:本文转载自 「呼延朔博客」,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北京时间4月18日,两高公布司法解释,对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给出答案。《人民日报》于《解释》出台次日刊文,对于两高的新司法解释提出包括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认定、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下如何追究?、“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等八个问题。

对于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认定。《解释》将“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法律界人士称,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两高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对于贪污受贿三万元以下如何追究。两高相关负责人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配图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打贪污贿赂(图源:VCG)

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两高指,“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但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对于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两高表示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对于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两高称,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此外,两高还回答了收了哪些“财物”算“受贿”,为何没有规定追逃的内容,罚金刑的规定能否得到执行等问题。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