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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修法: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要报市人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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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其中,《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修改如下: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此次修法增加了上海市政府组成部门变化情况应报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市人大将加强对被任命人员任后监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郑海生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此次修法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任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内容。

根据《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此次修法增加了被任命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相关规定,将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人选范围与参加由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的宣誓人范围相一致。

此外,为了贯彻中央、市委文件关于加强对被任命人员任后监督的要求,此次修法增加了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后,有关机关应及时将处分决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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