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被大抓捕的王宇律师的代理律师文东海,将于2016年4月21日下午2点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0法庭,就天津公安不予公开“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等相关资讯”案,接受法庭询问。
【申请】2015年8月20日,辩护律师要求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公开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响的相关资讯。
【答复】2015年9月8日,天津公安答复称:不存在、不属于。
【复议】2015年9月13日,文东海律师就不服河西公安分局信息公开答复向天津市河西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驳回】2015年11月13日,文东海律师收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所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基于王宇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文东海律师所请求公开的王宇之相关信息,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知悉。故驳回文东海的行政复议申请。
【起诉】2015年11月19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提交诉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区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列王宇为第三人,并要求撤销河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河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责令其纠正该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其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5年11月30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查询立案情况。对方向其出具《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应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信息公开案中不应列第三人。
2015年12月27日,因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将辩护律师文东海的起诉状邮寄退回,文东海律师向其上级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不予立案】2016年1月13日,就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驳回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一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理由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2016年1月2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立案】2016年3月25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接到天津高院的电话称,高院已立案,并将邮寄立案文书。
【庭询】2016年4月1日,辩护律师文东海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文东海须在2016年4月22日10点到天津高院第7法庭接受询问。之后,时间改为4月21日下午2点在天津高院第10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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