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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无锡市新吴区委员会违法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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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吴区委员会从2016年2月20日至今将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行为违法。根据2015年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资料,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已更名为无锡市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位于新安街道和风路28号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的所有权人,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不是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的所有权人。而无锡市新吴区建立的同时并未撤销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 因此,中国共产党无锡市新吴区委员会也无法以其将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合署办公而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概括承继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权义的方式主张其对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的占有合法。

问题根源还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从2012年10月至今对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的占有本身就违法。如果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一般的干部群众在这个问题上都会出现认识错误。 无锡市新区监察局的某位工作人员就曾经向周力表示说:”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是新区管委会的房子, 不存在新区管委会租赁办公用房的问题。“。 这是一个典型的错误认识。 这是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的转让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不是登记对抗主义,更不是交付生效主义。 如果不理解登记生效主义的内涵,就无法对无锡新区管委会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什么是不动产转让的登记生效主义,请你们自行必应或者百度,周力在此不赘。由此,虽然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市新区经发展集团总公司无权将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赠与新区管委会,但仍有权将无锡新区科技中心有偿转让给新区管委会。但是依照《物权法》第九条关于未登记的不动产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即使存在无锡市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转让”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给无锡新区管委会的行为,其行为也无效。 因此类似无锡新区科技商务中心是新区管委会的房子的说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举报人:周力

2016年2月27日

附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附2、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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