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李学叶(山东海阳市健鑫制衣有限公司、需方),与乙方、张少伟(蓬莱市丰达染线厂、供方)签定纱线购销合同,甲方李学叶并提前交了一万元定金,乙方张少伟没有履行合同给甲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张少伟自愿把鲁F777R8自己的一辆轿车押给甲方李学叶待合同履行完后开走车辆。可谁知乙方张少伟用事先带好的另一套备用钥匙当夜把车偷开跑了。
此案经蓬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定于,2016年4月19日下午开庭审理双方的经济纠纷案。2016年4月16日早晨,海阳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将李学叶从家中带走,并声称李学叶是蓬莱市公安局网上通缉的“网逃抢夺人员”同时被蓬莱市公安局刑拘。
一、张少伟诉李学叶伙同几人将张少伟鲁F777R8的一辆轿车开走,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就此案作出判决1、此案属于经济纠纷2、诉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公安机关展不受理。此案原本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经济纠纷案,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
二、此案依据公安部曾经发出的相关文件,蓬莱市公安局、海阳市公安局在法院即将开庭没有作出判决的前几天擅自抓人,造成法院无法如期光明正大地开庭,扰乱司法秩序。这种,肆意践踏法律、有失公平正义、严重侵犯人权、违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国策唱对台戏。这就是所谓的天高皇帝远,老子就是王,我的地盘我做主。试想,在此案当中蓬莱市公安局和海阳市公安局是否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如此这般行事良民何以安生?党和国家岂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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